11月20日18時45分左右,在206國道贛州會昌縣麻州鎮某工業園路段,三名女工在天色已晚的道路上先後橫過馬路,在第一個人過去之後,第二個女工饒某小跑橫穿,不幸被一輛途經的小車撞上倒地。
此時,目睹同伴被撞飛的第三個女工陳某竟緊隨其後跑出,又被後方第二輛小車正面撞上。
由於夜間國道上視線不良,行人橫穿非常突然,快速行駛的小車都沒有能及時避讓。事故造成兩名行人多處骨折,幸好送醫及時沒有生命危險。
11月28日上午,鄧某駕駛一輛小車從廣東往贛州尋烏縣方向行駛。10時50分許,突遇一人騎著自行車橫過斑馬線,雙方避讓不及,小車車頭與自行車相撞,導致李某輕微受傷,雙方車輛受損。
根據事故現場監控顯示,當時小車駕駛員鄧某經過事發路口,未在斑馬線前減速慢行,保持安全車距;而李某在橫過斑馬線時也未能做到下車推行,仔細觀察路況,確認安全後再通過,因此導致事故的發生。
經過事故處理民警調查認定:小車駕駛員鄧某的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自行車駕駛人李某的行為也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該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10月31日,217省道贛州會昌縣莊口鎮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在斑馬線上行走的行人,被一輛途經的小車撞飛,造成行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民警通過調閱事發地監控畫面看到,凌某駕車途經事發路段時,沒有做出任何減速行為。
據凌某供述,事發時,他駕車跟隨前方車輛行駛,由於沒有注意到前方有斑馬線,以及有人在路上,結果來不及採取相應措施。
碰撞後,肇事小車的前擋風玻璃被撞出一個明顯的大洞。經醫院診斷,肖某因事故造成趾骨、腰椎、骶椎等多處骨折。
經交警部門調查認定,凌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