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湖南某縣城廣場上擺起射擊攤位。本報記者 馬國英攝
核心閱讀
與「槍」相關的新聞,受到社會關注。涉槍管理應當慎重、嚴格,同時,因為槍枝鑑定等問題又極為專業、複雜,所以,專家認為,相關部門的監管執法、普法宣傳與社會公眾的知法守法形成合力,才能實現有效治理,避免群眾在「不知輕重」的情況下違法甚至犯罪。
春節期間,在西南某縣城的廣場上,看到兩三家打氣球的攤位,10元錢打20發,使用的子彈是橙色塑料小珠。
今年春節前夕,「天津老太非法持槍案」二審宣判,射擊攤主趙春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縣城廣場上的射擊攤,似乎未受這個案件的影響。
而在今年1月16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其中對攜帶、非法製造、買賣、私藏仿真槍等情形,明確了具體處罰規定。
對這些射擊攤主的行為該如何看待?對他們使用的「槍」又該怎樣管理,才能避免群眾在「不知輕重」的情況下違法甚至犯罪?
公安一般不主動管理氣球射擊攤
正月初五,西南某縣城廣場上的遊園慶祝、娛樂消費活動紅火熱鬧。詢問幾家打氣球的射擊攤位,得知他們分為兩種:一類常年做此生意,另一類為春節期間臨時性擺攤。
一名常年經營氣球射擊攤的攤主告訴記者,自己並不清楚用於打氣球的「槍」是否合規,但擺攤前已從派出所獲得「持槍證」,900元左右一個,這個「證」很難辦下來,得有關係、找熟人。獲得「持槍證」後,就可以在規定地點擺攤。而過年臨時擺攤的攤主則表示,自己的攤位歸城管管理,跟水果攤沒有區別,過完春節就不幹了。
然而,記者就此向當地公安求證,派出所相關民警表示不可能發放所謂的「持槍證」,射擊攤主的說法不合法也不合理。對射擊攤位使用的「槍」,如果沒有人舉報投訴,公安部門一般不會主動管理。至於用來打氣球的「槍」是槍枝、仿真槍還是玩具槍,該民警說,不經過專業鑑定,很難判別。
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2008年,公安部印發的另一份規定《仿真槍認定標準》,明確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釐米,大於0.16焦耳/平方釐米則屬於仿真槍。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持有槍枝將依據刑法追責,而持有仿真槍雖可能不追究刑責,但同樣不被允許。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對仿真槍的管理處罰。第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仿真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持有仿真槍,拒不交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按照以上規定,只有當槍口比動能小於0.16焦耳/平方釐米的,才屬於合規的玩具槍。而一位有多年工作經驗的老民警表示,如果槍口比動能小於0.16焦耳/平方釐米,很難打破氣球。
射擊攤用的「槍」很難從正規市場買到
「天津老太非法持槍案」一案中,射擊攤主的「槍」來自何處?
在與趙春華一起被捕的12名犯罪嫌疑人當中,張某和陳某供述,他們的「槍」均是從河北高碑店市白溝鎮津保路上一家名為「鑫興廟會用品大全」的商店購得。隨後,天津警方將該商店經營人劉某抓獲。經查,劉某在2016年8月間,以每箱(一箱12支)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氣動力槍枝兩箱共24支,後又在9月間以同樣價格賣給張某氣動力槍枝一箱共12支。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這些「槍」當中,共有6支被鑑定為槍枝。劉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批准逮捕。
而西南縣城的一名射擊攤攤主告訴記者,他們的「槍」在當地某批發市場可以買到,每支價格不到40元。不過,記者來到該批發市場,以進貨射擊攤主的身份詢問了多家出售運動器材、玩具等相關商品的店鋪,店主都表示,沒有可用於打氣球的「槍」。
記者在雲南昆明市幾家玩具批發市場也進行了探訪。「私底下我不敢說,但現在整個新螺螄灣的玩具批發商肯定不會公開銷售超標玩具槍。」龍湘玩具商行負責人龍長岸說,由於近年來公安機關多次到批發市場查緝槍枝,多個商家曾因銷售超標「槍」被罰款甚至判刑,因此凡是成規模、經營多年的玩具店都不會鋌而走險。
「具體什麼『槍』超標,我們也很難認定,但是憑經驗能判斷哪些『槍』可能踩線。」龍長岸說,「時不時會有年輕人詢問是否銷售『高仿真槍』,但自己經營玩具槍多年也沒有進貨渠道。」
那麼,發現玩具槍等改裝超標「打擦邊球」的情況怎麼處理?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治安大隊民警計金榮說:「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對能夠說明來源、在規定時間內上繳、未造成社會危害的,一般都會免予追責。」在昆明市,用於打氣球的「槍」曾經在市中心的景星花鳥魚蟲市場就能買到,「現在,一般人根本買不到」。
專家建議生產流通等環節全過程監管
我國的槍枝管理標準嚴格。公安機關在日常管理執法的同時,開展緝槍治爆專項行動,嚴防嚴打涉槍涉爆犯罪活動。近年來,針對新的問題,公安機關開展打擊網絡販槍犯罪等專案行動,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治安隱患。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5年,全國共破獲非法製造販賣氣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枝案件90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8萬餘名。
對於涉槍管理執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餘凌雲認為,如果「槍」是從黑市買到的,那麼,明知故犯的犯罪嫌疑人當然負有責任;如果「槍」來自合格市場,那麼政府監管部門的責任就不能迴避。實現有效的治理,應當從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全過程加強監管,特別是加強源頭整治。
監管部門要負起責任,公眾也要增強守法意識,而促進守法需要普法、知法。此前一些司法個案能引發關注甚至爭議,重要的原因就是公眾憑藉常識與情理的判斷,與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認定存在距離。
「例如,究竟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槍枝?判斷是不是槍枝的責任該由誰承擔?這些都是很專業、很複雜的問題。」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乃超認為,普法教育實行「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制,執法部門、司法部門要完善工作機制,增強普法效果,避免群眾因認知不足輕易陷入違法甚至犯罪的境地。
「射擊攤仍然存在,使用的『槍』定性不明,反映管理的缺位。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對仿真槍管理的規定,執法依據明確之後,要進一步嚴格執法。」餘凌雲認為,「對於射擊攤位,公安、城管、市場管理等部門都應負起責任。例如,公園、廣場的管理方就應盡到相應的提醒、監督責任,遊人發現問題也可舉報。此外,其他社會組織、主體也要參與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