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標準《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

2020-12-05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廣東省《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技術規範》於近日徵求意見。本規範適用於廣東省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詳情如下:


前 言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2018年廣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通知(粵建科函【2018】2954號)的要求,廣州資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廣核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和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會同參編單位,共同編制完成了本規範。

本規範不涉及專利。

本規範共8章,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基礎調查;5)汙染源調查;6)排水管網調查;7)資料庫與信息平臺建設;8)報告編制。

本規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廣州資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廣州資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廣州大道中289號,郵政編碼:510075),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的日常管理機構為廣東省建設科技與標準化協會,電話:020-87259981,郵箱:shenbxh@163.com。

本規範主編單位:廣州資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廣核環保產業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本規範參編單位:廣東省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蘇蕾侯小閣駱其金

陳國軒陳群孫德榮劉洪黎京士蘇兆景

謝吉程吳閃閃 莊兆恆方偉李志今

本規範主要審查人:

1 總 則

為滿足廣東省黑臭水體治理、水環境綜合整治及長期管控的需求,統一廣東省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在組織、設計、實施和管理等環節的技術要求,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適用於廣東省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

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應與整治項目在規劃諮詢、勘察設計、工程建設、運營維護、監督管理等階段的需要相適應。

廣東省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除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廣東省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城市內河湧 urban river

指位於城市建成區內,水位通常受聯圍及水閘控制的河道、渠道及其他人工水道,包括覆蓋河道。

2.0.2 水環境調查 water environmental investigation

對有關水體外部與內部環境的各種自然因素與社會因素及變化所進行的調查工作。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文、水質、生態、治理現狀等的基礎調查,以及汙染源和排水管網等專項調查。

2.0.3 城市黑臭水體 black-odor river

指城市建成區內,呈現令人不悅的顏色和(或)散發令人不適氣味的水體的統稱。

2.0.4 點源汙染 point source pollution

指以點源形式進入城市水體的各種汙染源,主要包括排放口直排汙廢水、合流制管道雨季溢流、分流制雨水管道初期雨水或旱流水、非常規水源補水等。

2.0.5 面源汙染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指以非點源(分散源)形式進入城市水體的各種汙染源,主要包括各類降水所攜帶的汙染負荷、城鄉結合部地區分散式畜禽養殖廢水的汙染等,通常具有明顯的區域和季節性變化特徵。

2.0.6 內源汙染 internal pollution

指城市水體底泥中所含有的汙染物以及水體中各種漂浮物、懸浮物、岸邊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華藻類等所形成的腐敗物。

2.0.7 排水體制 drainage system

在一個區域內收集、輸送汙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兩種基本體制。

3 基本規定

3.0.1 城市內河湧治理前應實施水環境調查。

3.0.2 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範圍應根據河湧治理目標、河湧納汙範圍、汙染源分布、流域特徵、土地利用現狀、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

3.0.3 城市內河湧水環境調查內容可包括水文、水質、生態和治理現狀等基礎調查,以及汙染源和排水管網等專項調查。

3.0.4 應採取資料收集和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調查,全面了解調查範圍內水環境的歷史和現狀。

3.0.5 應對所收集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初步分析,應明確所收集資料的來源,檢驗資料的正確性及相互協調性和一致性。

3.0.6 當調查河湧與相鄰河湧存在相互汙染的可能時,宜收集相鄰河湧的相關記錄和資料。

3.0.7 宜在資料收集的基礎上進行現場踏勘,核查資料內容與實地的一致性。

3.0.8 應針對資料缺失的內容開展現場調查,現場調查方法可包括實地調查法和遙感遙測法等。

3.0.9 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匯總調查成果,並編寫調查報告。

4 基礎調查

4.1 一般規定

4.1.1 基礎調查對象為調查範圍內的水文、水質、生態、環境條件、治理現狀等。

4.1.2 應採取現有資料分析和現場補充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基礎調查。

4.1.3 現場調查所採用的儀器設備應符合相關規程的要求。

4.2 水文調查

4.2.1 水文調查內容應包括流域概況、水文信息、水資源狀況等。

4.2.2 流域概況調查內容應包括:流域位置、流域面積、水系概況、氣象特徵、水文站點分布、水利工程現狀,以及流域(區域)土地利用現狀。

4.2.3 水文信息調查內容應包括長系列降雨、徑流、洪水、水位(潮位)等要素。

4.2.4 水文信息調查宜按《水文調查規範》SL196執行。

4.2.5 對於無水文資料地區應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水文觀測,獲取必要的水文信息。

4.2.6 水資源狀況調查內容應包括流域(區域)水功能區劃、水資源總量(時空分布)、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等。其中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包括生產、生活、生態用水狀況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等。

4.2.7 對於感潮河湧,宜重點調查感潮河段的感潮範圍,感潮河段及外江水系的潮汐規律、特徵水位及各工況潮位過程等。

4.2.8 城市內河湧地貌調查應包括河湧橫斷面、平面形態、縱剖面特徵和水系連通性調查等。

4.3 水質調查

4.3.1 水質狀況調查內容包括歷史和現狀的水環境質量狀況。

4.3.2 應收集「一河一策」、水體達標方案、相關統計年鑑及水質常規監測資料等歷史和現狀水質資料。

4.3.3 水樣的現場採集應按照《水環境監測規範》SL219和《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T 91執行。

4.3.4 城市內河湧水質監測指標應包括但不限於溶解氧(DO)、pH值、氧化還原電位(ORP)、透明度、水溫、總氮、總磷、氨氮(NH3-N)、化學需氧量(CODCr)等。

4.3.5 宜根據水體汙染特徵選擇特定監測項目,以反映外源汙水的汙染特徵。

4.4 生態調查

4.4.1 水生態現狀調查內容包括調查範圍內水生生物和河濱帶植被。

4.4.2 水生生物調查內容宜包括河湧內浮遊植物、浮遊動物、大型底棲動物、魚類以及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的種類(定性 )和生物量(定量)。

4.4.3 河濱帶植被調查內容宜包括植被的群落特徵、群落結構與分布。

4.4.4 應重點關注外來入侵物種狀況及其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宜對外來入侵的浮遊植物、浮遊動物、大型底棲動物、魚類及大型水生植物等進行現場調查。

4.4.5 宜開展生物和生態現狀與歷史狀況的對比,分析區域已有開發活動和汙染排放導致的生態環境問題。

4.5 環境條件調查

4.5.1 調查內容應包括碼頭、供水設施、沿河建築物、堤防、沿河道路及其他設施等的管理與利用現狀。

4.5.2 宜對攔河、跨河、穿河和沿河的水閘、泵站、涵管等建/構築物開展現場調查。

4.5.3 宜對河湧岸線的硬化狀況開展現場調查。

4.6 治理現狀調查

4.6.1 治理現狀調查內容包括治理措施現狀和管理現狀。

4.6.2 治理措施現狀調查內容應包括控源截汙措施、內源治理措施、活水補水措施、生態修復措施和景觀提升措施等其他治理措施等。

4.6.3 應收集已建各治理措施的立項資料和運行資料,同時應收集擬建治理措施的規劃資料。

4.6.4 應對已建汙水處理設施、應急處理設施、底泥處理設施(臨時)等開展現場調查,了解其運行情況。

4.6.5 宜對擬建治理措施開展現場調查,了解其實施情況。

4.6.6 宜根據治理措施調查情況,按本規範的附錄B.0.1的格式彙編成《治理措施匯總表》。

4.6.7 管理現狀調查內容包括綜合管理現狀、信息監控現狀和管養維護現狀。

4.6.8 應收集河長機構設置、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宣傳教育等綜合管理措施的建設相關資料。

4.6.9 應收集日常監測和預警應急等信息化監控措施的建設相關資料,宜現場調查其建設情況。

4.6.10 應收集管養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經費保障等管養維護的相關資料,宜現場調查內河湧的水面保潔狀況。

5 汙染源調查

5.1 一般規定

5.1.1 汙染源調查對象為調查範圍內影響水環境質量的外源汙染和內源汙染。外源汙染按排放方式分為點源汙染和面源汙染。

5.1.2 應收集排汙口普查、汙染源普查及溯源等現有汙染源調查資料。

5.1.3 現場調查所採用的儀器設備應符合相關規程的要求。

5.1.4 宜根據調查結果,按本規範附錄B的格式要求編制入河排汙口清單、面源汙染源清單和點源汙染源清單。

5.2 點源調查

5.2.1 應重點開展入河排汙口的現場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排汙口位置和類型、汙染物類型和來源、排放濃度和總量及其分布特徵等。

5.2.2 排汙口的現場調查應符合《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等的規定。調查作業應參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執行。

5.2.3 應向相關部門收集工業汙染源資料,必要時應對河湧匯水範圍內工業企業進行現場調查。

5.2.4 對重點工業點源、直接入河的工業點源可進行現場監測作為現狀資料的補充和驗證。

5.3 面源調查

5.3.1 調查內容包括城市降雨雨量和強度的時空變化規律及其汙染特徵、城市下墊面特徵、種植和養殖類型及其汙染治理情況等。

5.3.2 宜對所搜集的資料進行覆核,一般不進行實測。

5.4 內源調查

5.4.1 內源調查內容包括水體內積累的汙染物,調查對象包括底泥和水面垃圾等。

5.4.2 應重點對城市內河湧的底泥類型、厚度和理化性質進行調查,其中理化性質指標包括但不限於含水率、粒徑分布、pH值、有機質、總氮、總磷、總有機碳、重金屬等。

5.4.3 底泥檢測斷面和採樣點布設宜符合《湖泊河流環保疏浚工程技術指南(試行)》的斷面測量規定,並綜合考慮點源、面源汙染及排汙口、支流匯入口及匯入幹流口等情況對底泥性質的影響。

5.4.4 同時調查水體中各種漂浮物、懸浮物,以及岸邊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華藻類等所形成的腐敗物。

5.5 其他汙染源調查

5.5.1 其他汙染源調查內容宜包括城鎮汙水處理廠超標尾水、工業企業事故性排放、秋季落葉等季節性或臨時性汙染源。

6 排水管網調查

6.0.1 調查對象應包括市政排水管網、排水戶連接管網和入河排水口,宜包括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

6.0.2 調查範圍應根據河湧流域範圍、排水現狀分區、排水規劃分區、汙染源調查等確定。

6.0.3 調查內容包括排水體制、管網現狀、管網規劃、現狀排水管道缺陷、排水口及拍門、雨汙混接、汙水收集率、汙水處理率等。

6.0.4 調查方法以收集資料法為主,根據需要進行補充檢測。管網檢測應符合《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的規定。

6.0.5 如果現狀管網問題較多,宜開展專項調查,包括連通性和缺陷性檢查、雨汙混接、雨汙分流的詳勘和管網的系統診斷。

7 資料庫和信息平臺建設

7.0.1 宜建立完整的資料庫和資料庫,保證城市內河湧的長效管理。

7.0.2 信息平臺建設是長期任務,宜因地制宜,隨項目建設逐步完善和健全。

7.0.3 宜採用GIS技術開展數據動態處理、空間動態分析和實現資料庫的瀏覽、檢索等,並繪製內河湧環境信息分布圖和產生報表。

7.0.4 資料庫應以水環境調查數據為基礎,經過分析、綜合及評價等工作取得的綜合成果建立,其數據要求既具有空間準確定位和正確的拓撲關係,又具備能夠反映空間實體內在特性、狀況及專業信息量化值的屬性內容。

7.0.5 信息平臺應結合河湧所在地的智慧水務建設。

7.0.6 應明確水環境調查信息採集管理的主體,明確水環境調查信息歸集責任人,建立責任追溯制度。

7.0.7 數據採集人員應對其上傳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所有數據上傳、修改記錄應建檔管理,可溯源。

8 報告編制

8.0.1 調查成果內容宜包括調查報告、調查圖紙、監測成果、電子成果、附件等。

8.0.2 調查報告各章節的名稱和內容可按照本規範規定確定,參照附錄A的報告提綱進行編寫,並根據實際情況取捨。

8.0.3 調查成果底圖比例尺宜不小於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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