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廢品也會違法嗎?儋州市一廢品收購站老闆孫某,因私自回收23.68噸廢舊蓄電池欲變賣,最終觸犯了法律。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汙染環境罪,一審判處孫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扣押在案的廢舊蓄電池予以沒收。孫某表示服判,不上訴。該案對危險廢物的規範回收敲響了一記警鐘。
2019年7月17日,公安機關對孫某位於儋州市那大鎮某廢舊物資回收部進行檢查,並扣押了孫某非法回收、貯存於簡易鐵皮房內的23.68噸廢舊蓄電池,其中廢舊電動車蓄電池10袋共計17.99噸、廢舊汽車蓄電池3袋共計3.34噸(傾倒酸液)、廢舊移動通信蓄電池1袋共計0.71噸、廢舊摩託車蓄電池1袋共計1.64噸。經鑑定,孫某非法回收貯存的23.68噸廢棄蓄電池均為危險廢物。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孫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共計23.68噸,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孫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鑑於孫某犯罪情節較輕,宣告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孫某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為提高群眾的環境保護意識,海南二中院邀請儋州市那大鎮中心學校的師生代表全程旁聽了該案的庭審。
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廢舊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其中含有多種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一旦在回收、拆解過程中處置不當,就會嚴重汙染環境中的空氣、水源、土壤等,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國家嚴禁個人和單位非法回收、拆解廢舊蓄電池,從事廢舊蓄電池回收、拆解的經營者,必須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還應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及技術設備。法官提醒,從事廢物經營的廣大群眾務必多了解和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切莫為了私利而鋌而走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溫馨提示:大家要看今日更多廢料報價,就快關注本公眾號,關注後進入點擊【查看報價】您每天將獲得:金屬報價,廢鋼報價,廢紙報價,塑料報價,電池報價,快來看看!
點閱讀原文看銅鋁不鏽鋼,廢鋼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