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開始,被告人張某成通過某寶網店銷售從印尼、馬來西亞等地購買的「七葉參」「壯骨通脈丹」「枇杷丸」「花蛇止癢丸」等藥品;2019年8月底,張某成開始自購藥材、藥瓶、瓶蓋等物品,交由塗某興將藥材加工成藥丸,又委託被告人蔣某潛印刷藥品外包裝,再僱請被告人蘭某全、舒某娟將藥丸裝瓶、封裝、塑模、裝盒、裝箱,自行生產加工成「七葉參」「壯骨通脈丹」,然後由其本人在某寶網店上銷售牟利。
2019年10月22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接市民群眾舉報,根據社區網格員線索,聯合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枇杷丸」「花蛇止癢丸」「壯骨通脈丹」「七葉參」「壯骨通脈丹」等藥品5000餘盒、未分裝藥丸100千克、假藥空瓶13000多瓶及各類標籤包裝材料一批,並當場將張某成抓獲。經3名被告人指認,現場繳獲的「七葉參」「壯骨通脈丹」系其生產的假藥,其餘藥品為張某成代購的藥品。
經統計,被告人張某成通過某寶網店銷售的「枇杷丸」「花蛇止癢丸」共計人民幣22839.35元;2019年8月底之後,張某成等人共生產及銷售「七葉參」「壯骨通脈丹」共計19083元。根據已查明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現場繳獲尚未售出的「七葉參」「壯骨通脈丹」價值共計87660元,「枇杷丸」「花蛇止癢丸」貨值為10920元。經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七葉參」「壯骨通脈丹」「枇杷丸」「花蛇止癢丸」四種藥品檢測出乙醯氨基酚、雙氯芬酸等化學成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四種藥品檢出的化學成分與其外包裝標示的成分不符,屬於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情形,為假藥。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龍崗區人民檢察院要求各被告以支付價款的十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生產假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蘭某全、舒某娟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處被告張某成限期將賠償金228393.5元上繳國庫;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處被告張某成、蘭某全、舒某娟、蔣某潛限期將賠償金190830元上繳國庫,並限期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消費者賠禮道歉。
該案的宣判改變以往的生產、銷售假藥
判罰重刑期、輕經濟處罰的現象
公益訴訟的懲罰性賠償一樣會
讓違法者傾家蕩產
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整理:粵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