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那公安查處一起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案件

2021-02-26 錯那在線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於在網絡中發布虛假信息,無中生有、蓄意歪曲事實、造謠惑眾的編造、傳播謠言的各類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絕不手軟。

關於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二十禁」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行為,維護網絡通信領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將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領域活動禁止性行為集中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侮辱、誹謗他人。

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宗教極端、暴力恐怖、詐騙犯罪等非法活動。

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內外組織、機構、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未公開的信息。

五、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搜集、製作、下載、存儲、發布、傳播、宣揚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

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搜集、製作、下載、存儲、發布、傳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暴力恐怖、誘騙詐騙等信息。

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提供資金、場所、人員、交通、通信等幫助或便利。

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布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十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接受境內外組織、機構或個人資助。

十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成立、參加非法組織,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十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布虛假或不實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嚴禁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十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個人信息。

十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黑客攻擊破壞、盜竊、詐騙、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

十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參與、誘騙公民進行涉槍枝彈藥,易燃、易爆、易製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淫穢色情,賭博,毒品犯罪活動。

十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二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違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通訊群組瀏覽、接收、發布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破壞網絡通信公共設施。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必須立即中止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協助開展工作,爭取寬大處理。凡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本通告所指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手機、即時通訊、可視電話、穿戴式網絡設備等。

 

西藏自治區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

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2019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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