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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9日18時許,臨猗網安民警接到群眾舉報:一微信暱稱為「L.」的網民在朋友圈發布了一張圖片內容為「臨猗縣人民醫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為李某媛的新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報告單」。
經臨猗網安核查反饋:2021 年 1 月 9 日 18 時許,李某媛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李某璇發布的一張圖片內容為「臨猗縣人民醫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為李某璇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報告單」。李某媛便將該圖片下載至其手機,用軟體將該圖片內容中的姓名李某璇更改成自己的姓名李錦媛,將核酸檢驗結果、參考區間結果的陰性均更改為陽性,發到其微信朋友圈。
李某媛的行為已構成散布謠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臨猗縣公安局依法對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疫情期間,積極關注主流媒體報導,加強個人疫情防控,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團結一心、眾志成城,為打贏全市疫情防控阻擊戰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