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噪音分貝限制,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1、標準值
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
類別晝間夜間
0類50分貝40分貝
1類55分貝45分貝
2類60分貝50分貝
3類65分貝55分貝
4類70分貝55分貝
2、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準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準5分貝執行。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3)2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3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5)4類標準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3、夜間突發噪聲
夜間突發的噪聲,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分貝。
鄰居噪音擾民作為噪音汙染的一種,屬於違法行為。業主遭遇惡鄰噪音騷擾時,可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找業委會投訴敦促涉事鄰居整改;若還是無效,可直接報警處理,或者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環境噪音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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