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隻!14年!北流發生的這起車禍,法院判決……

2021-02-25 玉林日報微報

昨天(8月16日),小微報導了熱心市民謝先生撿到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雅鵑上交森林公安保護和放歸的消息,然而也有人留言,說是幹嘛這麼傻,自己燉了吃多好。小微想告訴這些人,想都別想!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犯法!下面這些人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今年7月4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運輸活體穿山甲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李某、伍某、毛某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三人獲刑十四年至十二年六個月不等,並各處罰金二十萬元。一審宣判後,三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8月15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2016年1月16日晚上,李某夥同伍某、毛某在未取得運輸野生動物資格的情況下,將51隻活體穿山甲裝上一輛車尾箱經過改裝的小汽車,欲從東興市沿廣昆高速公路運往廣東省廣州市。

運輸途經北流市民樂鎮路段時,裝載穿山甲的車輛與一輛大貨車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時,查獲了51隻穿山甲。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鑑定,被繳獲的穿山甲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有人撿到野生動物悉心保護,有人卻利慾薰心,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人和人之間的差別怎麼這麼大呢?

在這裡,小微要再次科普一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看吧,都是重罪,要嚴懲!

(信息來源: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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