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香港資產規劃及遺產繼承系列:
在內地辦繼承很重要的親屬關係證明書,在香港卻一文不值
上一期的分享我們提到,在香港的遺產承辦申請中,我們除了需要提交申請文件和內地律師出具的誓章(即內地法律意見書)外,還有一系列的公證認證文件需要連同申請文件一併提交。這裡提及需要辦理的公證認證文件,主要都是涉及在內地形成的親屬關係情況及證明文件,而且這些公證認證文件都是遺產承辦申請中不可缺少的必須文件!
以上述一名無遺囑的內地居民的香港遺產承辦個案為例,我們需要在內地辦理公證認證的文件至少包括:
一般情況下,死亡事實需要提交的是公證事項為死亡的公證認證(即上述的第1項和第5項);死者的婚姻狀況需要提交的是公證事項為結婚證的公證認證,或是結婚的公證認證(即上述的第2項);死者的子女狀況需要提交的是公證事項為出生的公證認證(即上述的第3項);而死者的父母狀況則需要提交公證事項為死者的出生的公證認證,或是公證事項為原件與複印件相符(戶口簿或是戶籍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等,當然,由於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都不一樣,因此具體需要提交的公證認證文件將需要根據個案而定。
早前我們提到,儘管《繼承權公證書》已清楚載明死者死亡的事實,婚姻、子女及父母的狀況,甚至明確提到了誰對死者的財產有繼承權,但是這份《繼承權公證書》還是無法作為單獨的證明文件提交至遺產承辦處,以證明死者的親屬關係狀況(詳情請見上一期推文內地的繼承權公證書在香港無用武之地?)。
那麼,在內地常用的另外一份公證文件,亦即《親屬關係證明書》又能否單獨作為證明文件,以證明死者的全部親屬關係狀況呢?
其實,《親屬關係證明書》的性質跟《繼承權公證書》有點相類似,其當中清楚載明了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狀況,內容應該是涵蓋了結婚事實及出生事實的一份公證認證文件。但是,相比《繼承權公證書》,《親屬關係證明書》更明確地被遺產承辦處在遺產承辦指引中列入「不可用名單」!亦即是說,如果擬用《親屬關係證明書》代替上述提到的結婚事實公證及/或出生事實公證的話,將會被遺產承辦處要求重新辦理相關的所需公證文件。
當然,假若我們有非常合理的理由,且能同時提交其他有力的證據或是第三人的誓章的情況下,嘗試用《親屬關係證明書》代替某項無法單獨辦理公證認證的文件的,還是有可能被遺產承辦處接受的!只是,就如我們經常跟我們的當事人所強調的一樣,如非確實無法辦理某份必須提供的公證認證文件,否則都不應該直接考慮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書》代替其他所必須的公證認證文件,這必將導致最終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所以說,想在內地辦理公證認證文件的一環節省手續,最後可能會得不償失!辦理公證認證文件的時候,建議還是先諮詢具有豐富經驗的跨境遺產承辦律師,取得專業的處理意見後,再開始辦理親屬關係狀況的公證認證文件!
【團隊及作者介紹】
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家事繼承、跨境債務執行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豐富經驗,熟知兩地的法律制度及處事辦案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團隊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力求為客戶提供穩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務。在過去十年,團隊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決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黃敏珊:畢業於澳門科技大學,過往十年一直專注於跨境家事繼承及資產遺產規劃管理領域,協助過眾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處理內地的資產規劃及遺產繼承,針對不同的複雜個案總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最優的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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