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法定繼承所需的親屬關係證明
被繼承人(死者)姓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死亡日期
死亡地點
死亡原因
備 注
被繼承人(死者)生前住址:
繼承人情況(繼承人死亡的,註明該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原因、地點):
稱 謂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性 別
工作單位
家庭住址
備 注
(死者的)父親
(死者的)母親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申請辦理公證的繼承人共同聲明
我們是被繼承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均已經列明在本證明表格上,並無遺漏,被繼承人(死者)生前無遺囑,也未與他人籤訂過遺贈扶養協議,以上情況屬實,如有虛假,我們願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申請人籤字:
年 月 日
所在居委會(村委會)
或單位人事部門蓋章
經辦人籤名:
經辦人電話:
年 月 日
特別提示:1、證明必須用黑色鋼筆、碳素筆填寫,不得用原子筆、鉛筆填寫。
2、《繼承法》第九條規定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情況證明表
茲證明我轄區(單位)居民 (男/女),於 年 月 日出生,於 年 月 日在 因 死亡。其 父 於 年 月 日死亡,其母 於 年 月 日死亡。
上述證明所有內容準確無誤,如有不實,願承擔其法律責任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