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專用親屬關係證明
經查,我單位(轄區)職工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於 年 月 日因 在 死亡。死者生前如有喪偶(或離婚)的情況應註明 再婚。該死者有關親屬如下:
死者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繼父母)。
稱 謂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現住地址(或死亡日期)
死者父親
死者母親
死者配偶
死者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已出嫁女兒、已去世子女)如下:
經核實,以上情況屬實,出具單位對本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辦人(籤名):
出具證明單位(蓋章) 聯繫電話:
(註:內容屬實方可蓋章)
二0 年 月 日
註:1、本證明應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的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出具。
2. 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應依據被繼承人相關檔案如實填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44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以騙取公證書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川省中江縣公證處聯繫電話:0838-7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