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共1507字,閱讀大約需要3分45秒。
《新聞夜航》與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推出《法官說法典》系列報導,由我省優秀法官來讀法、釋法,帶大家走進民法典。老人無兒無女,弟弟也早他幾年離開了世界,身後留下的遺產該由誰來繼承,成了個難題。這時唯一的侄子來爭取大伯的遺產,身份卻也顯得有些尷尬。因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的繼承是需要遵循一定的順序的,而侄子的身份,卻偏偏就在這個規定的繼承順序之外。那繼承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該條規定將被代位人的範圍限定於被繼承人的子女。
按照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產繼承人的排序,侄子與大伯的遺產,看上去確實沒什麼交集。但是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中,新增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將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擴大到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這種擴大不是指第一順位、第二順位上繼承人範圍的變化,而是指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中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承的部分。
所以,根據民法典中的新增規定,案例中的大伯在無兒無女,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前提下,侄子作為被繼承人兄弟的子女,是可以繼承大伯留下遺產中他父親可以繼承的份額。而民法典中的這條新增規定,可以說是隨著社會發展趨勢應運而生的,也是民法典在法定繼承方面的一個重大突破。
現代社會,隨著結婚年齡的不斷推後,年輕一代的生育欲望並不強烈,中國家庭普遍出現了倒金字塔型結構,與代位繼承立法時的社會背景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若不擴大被代位人的範圍,可能會出現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可繼、收歸國家的結果。
而相對於被繼承人而言,兄弟姐妹則是與他最近的旁系血親,因此,兄弟姐妹的子女也與被繼承人較為親近。
在被繼承人的獨生子女先於其死亡,且沒有晚輩直系血親可以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基於對養老送終的考慮,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會想到與他們存在血緣關係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等,被繼承人也比較傾向於將自己的遺產留給他們。
民法典中關於代位繼承的新增條款,更能體現國家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在某種程度上,對家庭親情關係的加強和改善,也會起到積極的正向引導作用。
民法典新增的該款規定,將兄弟姐妹納入被代位人的範圍,可以保障私有財產在血緣家族內部的流轉,減少產生遺產無人繼承的狀況,同時促進親屬關係的發展,加強親屬之間的交流與溝通,還能引導人們重視親情,鼓勵親屬間互相扶助、養老育幼、共同守望。
更多新聞夜航精彩內容,
掃描二維碼,
下載極光新聞App,
與我們互動評論,
看直播,看視頻,
更有海量精彩內容等著您!
掃描二維碼下載極光新聞,主菜單中找到「極光號」️→查看全部極光號️→省級️→媒體️→新聞夜航️→點擊關注
向北方 看極光
有困難 夜航幫
版權歸新聞夜航所有,如需引用請聯繫我們
圖片來源:黑龍江廣播電視臺
《新聞夜航》熱線:0451-82898289
商務合作:18646368811
記 者:陳思敏
通訊員:李 偉
編 輯:付雨桐
主 編:何博洋
審 核:劉 兵
統 籌:董 姝、李健宏
監 制:王 成
喜歡就分享 點👍加在看文章更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