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場處理
在交警到來之前儘量固定證據,如有攝像手機或相機應當拍照留證。如受傷人員急需搶救而移動,車輛需要移動位置時要切記畫好位置輪廓;要注意當時是否有第三者人員和車輛對事故發生有影響,如有影響則需該人員、車輛留在現場共同向交警說明情況;當時的準確時間和交通信號情況要作好記錄;注意對方車輛車況和裝載情況;對於可能馬上變化或滅失的證據可及時拍照或請路人作證言並籤名,同時留下證人的聯繫方式;切記注意不要讓對方人員破壞、移動現場。
交警到來後要向交警講清情況,尤其是對自己有利的情況,比如說對方當時車速如何;是否有開啟轉向燈;是否正在打手機(必要時可要求交警查閱手機通話時間);是否有第三方的影響等等,對交警沒注意到的問題要及時提醒。
交警製作的現場圖應當由當事人籤字確認,如對現場圖有異議應及時提出。
現行交通法規定交警在需要對車輛鑑定等情況時才可以將車輛扣留,一旦檢測完畢就應當歸還車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認為需要扣留對方車輛以作賠償保障時,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查封對方的車輛。
2、交通事故認定
對於輕微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非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交警應在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如果有肇事逃逸的,需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認定書。需要對人員、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需在結果確定5日內出具認定書。如未查獲逃逸車輛,當事人需要認定書的,需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警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出具認定書。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應當籤收,如有異議不願意籤收的,最好也要領取一份認定書,可以作為將來的訴訟證據之一。當事人需理解的一點是,對有異議的認定書進行籤收並不構成對責任認定的認可,當事人仍然可以憑其它充分證據在訴訟中推翻該責任認定。
3、交警調解
出具事故認定書後,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為10日,如超期限則視為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籤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並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則另一方可以憑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交警調解這種方式不太適合有全面保險的車主,因為你一旦籤字同意了調解協議,再去保險公司報銷,保險公司會認定車主自理,不能報銷)
4、訴訟
交警調解不是索賠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願由交警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索賠。在經交警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相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