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7日上午8點多,凌某像往常一樣開車去上班,在途經市區一個十字路口時,遇到紅燈亮起減速停下。而此時,摩託車駕駛員程某緊隨其後,因為來不及剎車,撞上了凌某的汽車。摩託車倒下的同時,程某也被甩到了另一條車道上,後其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當一起並不複雜的交通事故遇到兩份不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問題就複雜了。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汽車一方的凌某無責;但經過調解後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又要凌某賠償摩託車一方15萬元。那該怎麼辦呢?賠還是不賠?
汽車司機付清3萬元後被認定無責,拒絕支付剩餘賠償款。 發生事故的第二天,桐鄉某調解機構對此事故進行調解,凌某與程某的家人達成協議,由凌某賠償15萬元,其中3萬於當天付清,其餘待凌某向保險公司索賠後一次性支付。原來人民調解協議書也具有法定可撤銷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但是在該《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親,如果你也贊同最終的調解結果,那就動動手指點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