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反被追訴「過失致死」罪,社會公正見義勇為誰敢做?

2021-02-14 湯計典頻

昨日網絡曝光這樣一條新聞:福建黃先生凌晨在家休息時,發覺外面有小偷盜竊家禽,便起身追往門外。當時天正下著雨,路面比較滑,黃先生追上小偷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時,小偷用力甩手後因身體失去平衡而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搶救無效而亡。


之後,黃先生便被公訴機關認定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認定的依據是黃先生應該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會導致摔倒的後果,但他卻仍然選擇了繼續拉扯,因此他必須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代價。


這個案件一經網絡曝光,迅速成為當日網絡的熱點。網友們紛紛在網絡上表達自己的憤慨,多數網友認為小偷致死根本就是個意外,黃先生捉拿偷竊自己私人財產的小偷絕無過錯。


網友「壯志凌雲」評論道:逃跑過失、自負其責!網友「jessica的白襯衫」則評論稱:是不是以後遇著小偷時,我們必須對他恭敬地說:您慢走!更有網友義憤填膺地表示公訴機關黑白顛倒,不對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出保障,卻對小偷保護縱容。儘管網絡輿論對黃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與支持,但公訴機關已經將黃先生起訴到了法院。


刑訴法的「過失殺人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法律在認定「過失致死」時要求案件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而最重要的是,」意外死亡」與「他人過失致死」在法律上的界限其實是很接近的,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死亡事件,行為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樣的邏輯推導,本案件中的被告人黃先生被公訴機關追訴,主要理由是黃先生當時「過分自信」的評估了自己的拉拽行為不會造成小偷死亡,也就是說他拽小偷衣角時已經基本預見了可能會發生的風險。


雖然目前事實的細節我們不得而知,但是 「拽衣角」這個舉動就能成為致人死亡,而且,「拽衣角」時還能預見到被「拽衣角」者可能死亡,那也太過滑稽荒唐了。我伸手捉拿小偷的瞬間,還能預見可能致對方死亡?我想任何人也不會有這樣的預見。


其實,制訂法律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使罪犯伏法、好人的利益受到保護,從而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然而回看此案件,小偷意外死亡確實令人惋惜,但是整個事件的發生還是小偷有錯在先,黃先生意外致人死亡在後。如果不是小偷偷東西被發覺,黃先生又怎會對他雨天追擊?如果小偷能夠束手就擒,他又怎會在掙脫中將自己磕傷至死?


如果法律真要將這個案件前情後理、蛛絲馬跡梳理的一絲不苟,那麼,黃先生在接受法律制裁時,僅僅應當承擔「道義賠償」,即僅僅賠償小偷經濟損失,而不承擔刑事責任。總的來說,一旦這起案件被判定了所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傷害的恐怕不是黃先生一人,而是整個社會的的公平與正義。


也就是說,人們見了小偷還要不要抓?就像當年南京法院判決的「彭宇案」,人們見了受傷的老人要不要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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