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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一樁刑事案件引發的思考
本案關鍵點在於定性問題,即犯罪嫌疑人構成的是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首先故意犯罪成立不僅要求有故意行為存在,行為人還要對行為的危害後果有認知或預見(結果加重犯則要對加重結果有所認知或預見),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排除預謀的可能性,整個犯罪行為的發生系被害人出言不遜並在雙方爭吵過程中出手毆打犯罪嫌疑人崔某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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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與過失傷害的辨析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認定故意傷害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黃男作為一個60多歲成年男子,應當明知推近70歲蔣女會造成對方傷害後果。推倒後又沒有採取救治措施,屬放任結果的發生。故黃男的行為是故意傷害。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定過失傷害,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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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反被追訴「過失致死」罪,社會公正見義勇為誰敢做?
刑訴法的「過失殺人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法律在認定「過失致死」時要求案件必須具備三個要素: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而最重要的是,」意外死亡」與「他人過失致死」在法律上的界限其實是很接近的,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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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形態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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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爺解讀|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並未引起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雖然後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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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案以「過失致死」定案,實事求是才合於法治
作者 |沈彬雲南大學生李心草醉酒之後的溺亡案終於等來了一審判決,9月21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羅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也就是說,這是一起過失犯罪,是源於同飲人羅秉乾沒有盡到同飲人的幫助義務,沒有採取有效救助措施,而導致李心草溺死結果發生,而不是強姦、故意傷害等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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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號咖啡|輕微暴力行為致特殊體質人員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可以形象地說,行為必須引起前述旁觀者對被害人生命的擔憂,才能認定該行為製造了一個足以將死亡結果歸責於行為人的風險。具體而言,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通常可以認定風險的存在:(1)行為人用拳頭或其他身體部位對被害人進行攻擊,並且攻擊的部位涉及人體的要害,或者行為人毫無克制地發動攻擊,又或者行為人使用了工具,以至於一個具有一般理性的人會認為這樣「會出人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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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過程中致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嗎?看完你就明白了
如果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始至終只有過失,那麼他就只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他在一次肇事中存在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則有可能構成兩種犯罪。我們可以將王某的肇事行為分兩個階段來解讀:一是過失撞人的行為;二是撞人後逃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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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菜刀、火藥槍等故意傷人致1人死亡 這15人涉黑在雁江遭了!
10月10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葉家寧、張某、卓某材、李某歐、李某等15人被控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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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普悠瑪翻覆事故偵結 司機被控過失致死罪
6日,全案偵查終結,檢方稱,因從業人員散漫疏失,螺絲鬆動,各項因素累加造成重大傷亡車禍,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尤姓司機等共3人。2018年10月21日,臺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行經宜蘭新馬站時,高速過彎出軌翻覆,整輛列車呈現W字型,造成18人死亡,267人受傷。據聯合新聞網等臺媒報導,宜蘭地檢署6日偵結普悠瑪案,起訴尤姓司機、臺鐵局機務處副處長、臺鐵局綜合調度所所長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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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美人注意,今後再做這種事,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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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熱詞: 貨拉拉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用英文怎麼表達?
據相關報導,2月23日,「女子車某某租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事件」涉事司機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各位同學們,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今天的法律熱詞——【法律熱詞】過失致人死亡罪crime of causing death negligentlydeath在法律英語中,death 為死亡,即所有生命功能和生命跡象的永久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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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強壓男嬰19分鐘致死!老闆等3人難辭其咎
廖姓保姆去年4月強壓11月齡男嬰致死,士林地院上月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廖有期徒刑3年半,家屬質疑託嬰中心監督不周,士林地檢署今偵結,認黃姓負責人、徐姓主任和蘇姓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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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裝自殺女友相救溺亡案細節披露,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
有網友覺得這分明是「黑心男」利用女友的愛和真心而害死了她,構成故意殺人,判12年也是判得輕了;也有網友覺得男子本意只是嚇唬女友,當時並沒有想到會是這樣的結局,不應當認為是故意殺人;甚至有網友認為男子可能酒後意識不清,女友的死亡結果屬於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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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過失致死寶寶!警方咋認定的?
事情是這樣的,4月1日下午2點左右,在臺北的一家嬰兒託管中心,11個月大的男寶被廚師發現窒息死亡。 當時吳姓廚師要叫睡在軟墊的男寶起身,準備餵輔食,發現男寶趴睡沒有任何氣息,翻過來一看,臉部已經發黑,廚師立刻通知保姆進行急救。 但是很不幸,寶寶沒搶救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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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學刑法┃故意縱火罪立案標準
二、放火罪應該如何處罰 根據法律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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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樂公安宣告「1.23」酒吧故意傷害致死案告破
酒醉客人叫來朋友,在酒吧門外,毆打被吐到的客人,用刀將其捅傷致死,並打傷其一名朋友。 航城派出所接到報案後立即趕赴現場,將兩人送至長樂市醫院,其中陳某已死亡,林某受傷,殺人者暫時潛逃。23日15時許,長樂市警方經縝密偵查,先後在長樂市吳航街道、古槐鎮、福州火車南站和閩候等成功抓獲黃某(男,18歲,四川人)、羅某(男,27歲,雲南人)、王某(男,21歲,四川人)、劉某(男,30歲,四川人)、歐某(男,2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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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兒童被狗咬傷致死!犬主人涉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犬只已被依法處置
12月19日,鶴壁市公安局紅旗派出所官方微博@平安紅旗2011 通報稱,12月15日17時24分,鶴壁市公安局110接到報警稱:山城區石林鎮後柳江村一兒童被狗咬傷,有可能已死亡。接警後,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分局石林鎮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經120醫護人員確認,該兒童已無生命體徵。案件發生後,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分局立即組織開展偵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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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男孩被狗咬身亡,父親:懷疑鄰居故意所為
目前狗主人已經被刑事拘留3歲男孩被鄰居家狗咬傷致死頭皮、胳膊、臉、喉嚨多處被咬傷據媒體報導,事發地點為河南鶴壁,一名3歲男孩被鄰居家的狗咬傷致死。△孩子被咬傷後死亡孩子母親:「12月15日下午5點左右,我發現孩子不見了,然後有人說我們鄰居的狗咬住一個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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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過失致死...
臺灣檢方昨日(17日)驗屍後,認定印尼籍看護涉過失致死罪,已1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據《自由時報》報導,胡女士平日習慣上午6至7時間起床,12日上午7時許胡女士家屬前往探視時,看護則說,胡婦昨晚失眠所以睡比較晚,同日9時家屬再次前往時,床上的胡女士卻臉色慘白、意識模糊,緊急送醫後,醫生指出胡女士顱內出血嚴重,許是外力造成。經搶救多日,仍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