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分

2021-02-14 金牙大狀

    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分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但又爭議較大的問題。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於過失。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更無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對他人傷亡的結果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心理狀態。刑法通說認為,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於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一般毆打行為不等於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因此,不能將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並無傷害的故意,只是由於某種原因或條件引起死亡結果,就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實踐中,要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比較困難,尤其是在推搡中打一拳、踢一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要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的故意就更加困難,也沒有現成的標準可以套用。但是,由於主觀故意總是通過客觀行為予以體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通過對案件的起因、有無預謀、有無使用工具、打擊部位、打擊力度、有無節制、雙方的關係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從而準確認定行為人案發時的主觀故意,進而避免客觀歸罪。

    就本案而言,(1)從案件的起因和有無預謀看,本案是因被害人吳某酒後挑釁而引發的激情犯罪案件,徐某在遭到挑釁後與吳某互相推搡、踢打,並在此過程中將吳某打倒在地,徐某事先沒有傷害吳某的預謀。(2)從目的動機看,徐某在與吳某互相推搡、踢打過程中,為逞一時意氣而揮手打中吳某胸頸部,但此舉只是一時意氣所致,並不當然意味著徐某有傷害的故意和目的。(3)從有無使用工具看,徐某並沒有使用工具,而只是徒手打中吳某。(4)從打擊部位和力度看,徐某並沒有有選擇性地刻意打擊吳某的要害部位,而是隨機打中吳某的胸頸部一下。雖然客觀上吳某被打後即跌倒,由此可以推斷該打擊有一定的力度,但由於該打擊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會直接致人損傷,因此不能由此片面推斷出徐某有傷害吳某的故意。(5)從有無節制方面看,徐某在吳某倒地後即停手,沒有繼續上前實施毆打,行為較為克制,可說明其並沒有傷害吳某的故意。(6)從死因看,吳某是被打後因外因自然力的作用,後腦著地致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而不是被打中胸頸部後發生病變而直接引起死亡。(7)從雙方的關係看,徐某與吳某系親戚、朋友關係,平時關係較好,不存在矛盾或積怨。徐某此次酒後因小故與吳某發生口角並互相推搡踢打,從情理上分析,難以認定徐某有傷害吳某的故意。綜上,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徐某主觀上具有傷害吳某的故意,法院依法認定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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