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始至終只有過失,那麼他就只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他在一次肇事中存在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則有可能構成兩種犯罪。我們可以將王某的肇事行為分兩個階段來解讀:一是過失撞人的行為;二是撞人後逃逸的行為。他加速行駛,尤其是在被攔截後仍然沒有停車的做法,表明其對被撞人員的生死持放任態度,是一種故意;如果王某自始至終不知道車下帶人而只是為逃避責任而逃逸,那麼他只應該構成交通肇事罪。
王某的行為十分惡劣,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和良心的無盡譴責。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方面: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比如刀槍棍棒、磚頭瓦塊、車輛等,也可以是徒手殺人。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3)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休。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吸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故意殺人罪與過失犯罪的區別主要在於行為人主觀方面不同,前者以故意為其心理主觀狀態;後者為過失。故意殺人罪是對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致人死亡罪則對結果的發生持否定的態度。交通肇事犯罪雖然可能導致受害人的死亡,但肇事者並不希望死亡結果的發生;而以駕駛車輛為手段實施的故意殺人犯罪,其主觀上則存有故意,並不反討死亡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