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本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放火罪應該如何處罰
根據法律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1、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2、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司法機關一般如何認定失火罪
一、什麼是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構成具有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最後,上述嚴重後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二、如何認定失火罪
在司法實踐中,失火罪與放火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著一定的相似性,因此要認定失火罪,必須弄清楚該罪與這些相似罪名的區別。
(一)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二)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信息來源:法律快車
圖文編輯:cid2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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