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將傷害、殺害醫務人員列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加重情形」

2021-02-28 急診醫學資訊
傷醫案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和擔憂。今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帶來了關於完善醫護人員權益立法的提案,建議將傷害、殺害醫務人員列入《刑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加重情形。他還提出,建議全國的醫療機構共享「醫鬧」信息,通過平臺機制對「醫鬧」事件精準定位。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已將擾亂醫療場所秩序的行為納入擾亂社會秩序罪。此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9條具體規定了「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這一情況,依照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呂紅兵指出,雖然擾亂醫療場所秩序的「醫鬧」行為已經入刑,然而該罪要求「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若未達到上述入罪標準,則不能成立該罪。「在此情況下,未達到上述情形的普通傷醫行為仍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進行定罪量刑。然而,相比普通故意傷人、故意殺人行為,傷醫、殺醫行為造成的緊張醫患關係社會危害性巨大。」 呂紅兵說。為此,他在擬提交的《關於完善醫務人員權益保護立法的提案》中建議,將傷害、殺害醫務人員列入刑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加重情形,更好地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避免類似行為的重複性發生。此外,呂紅兵還建議建立全國性的醫療機構醫療安全共享平臺。其目的在於實現信息尤其是「醫鬧」信息的共享,通過共享平臺機制對「醫鬧」事件進行精準定位,重點關注,有效防範。呂紅兵進一步解釋稱,建立醫療機構醫療安全共享平臺,不能完全等同於其他領域的「黑名單」制度。「基於醫療機構尤其是公立醫療機構的公益屬性,即使是共享平臺上的『醫鬧患者』,醫療機構仍不能直接拒絕開展診療活動,只是針對共享平臺上的『醫鬧患者』,醫療機構應針對性地開展診療活動,甚至是增加更多的安全保障措施,一方面保障患者的接受醫療的權益,另一方面有效保障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等權利,做好針對性措施,高效及時化解可能存在的醫患糾紛或『醫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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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方都市報、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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