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口罩吐口水等行為致醫務人員感染 構成故意傷害罪

2021-02-07 中國青年網

撕口罩吐口水等行為致醫務人員感染構成故意傷害罪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從春節前到現在,一批又一批醫務人員不顧感染危險,毅然奔赴疫情「重災區」。然而,在這樣一個舉國上下同心抗「疫」的時刻,仍有一些人為了個人私利,不配合醫務人員的工作,甚至任意打罵醫務人員、擾亂醫療秩序。

1月30日,武漢市的柯某因嶽父患病毒性肺炎在醫院去世,情緒激動,抓扯並毆打醫生頭部和頸部,醫生的口罩、防護服也被扯壞。柯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張瑞晨2月21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醫務人員為挽救生命爭分奪秒,為醫務人員提供一個安全、有序的工作環境是對他們最有利的支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對醫務人員進行侮辱、打罵,危害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

「對於相關行為的處罰,我國法律法規中均有明確規定。疫情防控期間,對於暴力傷醫犯罪行為更應嚴懲,從而進一步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工作。」張瑞晨說。

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月7日發布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明確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2月10日公開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也專門規定,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張瑞晨指出,對於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等尋釁滋事的行為,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如果在醫院等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多次隨意毆打,或者持兇器隨意毆打,也屬於「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行為人如果在醫院等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僅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還要依法從重處罰。

張瑞晨認為,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身體,如果造成醫務人員輕傷(含)以上的嚴重後果,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即使沒有直接對醫務人員造成傷害,但通過撕扯他們的口罩、防護衣等防護裝備,故意對他們做吐口水等動作,最終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按照《意見》的規定,依然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受到嚴懲。

醫務人員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樣不容侵犯,《意見》中指出,對於公然侮辱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行為,符合刑法關於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規定的,依法嚴厲懲處。

張瑞晨說,醫務人員常常被人們形容為「白衣天使」,在疾病疫情面前,他們成為了「白衣戰士」。尊重醫務人員,保護醫務人員,法律的使命就是讓他們在病毒面前擁有全力戰鬥的力量。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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