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淮安一對情侶因為瑣事吵架後,男子李某酒後假裝跳河自殺,想以此嚇唬女友,其女友孫某某聞訊趕來,
在多次呼喚男友不見其回應後,以為男友真的溺水,也顧不得自己不會遊泳,跳下河施救。之後
被男友強行拖至深水區溺亡,屍體6天後方才浮出水面。庭審錄像內容顯示,李某曾在庭上稱,其之所以選擇跳河,只是「想嚇唬她,讓她哄我回家」。2020年9月17日,
淮安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李某認罪服判,未予上訴。
有網友覺得這分明是「黑心男」利用女友的愛和真心而害死了她,構成故意殺人,
判12年也是判得輕了;也有網友覺得男子本意只是嚇唬女友,當時並沒有想到會是這樣的結局,
不應當認為是故意殺人;甚至有網友認為男子可能酒後意識不清,女友的死亡結果屬於意外。
根據案情描述,男子李某在主觀上存在過錯,首先排除意外事件。
最大爭議點:過失致人死亡罪?or 間接故意殺人罪?
首先,這兩個罪名都是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導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
不同的是:
從本案案情來看,男子李某明知自己和女友都不會遊泳,也應當意識到將女友拉至深水區後自己並未有救助能力,可以判斷他不是因為主觀評估上的錯誤、輕信能夠避免女友死亡結果的發生而作出「將女友拖至深水區」的行為,而是明知可能會造成女友死亡的結果,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因此李某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當認定其構成間接的故意殺人罪。
對於李某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很多網友覺得從情理上看,女友孫某某太慘了,對李某的懲罰太輕,應該重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綜合全案來看,李某屬於臨時起意,也有呼救的行為,並且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刑法》第67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另外,李某在審理期間自願認罪認罰,且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也是從輕處罰的情節。法院在審理該案,也是考慮到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要打擊犯罪,又要積極化解矛盾糾紛,要做到案結事了,減少社會對立面。本案中看似被害人溺水身亡,而實際造成這一嚴重後果的原因行為就是李某的強行拖拽,因為李某明知會造成女友溺水的結果,卻放任了這一結果的發生,具有間接故意,因此仍然需要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吵鬧糾紛是情侶之間常常發生的事情,切記不能衝動,理性處理矛盾糾紛,千萬不可模仿電視劇或者電影情節中一些危險橋段,否則像李某一樣違法犯罪,既傷害他人,又要承擔刑事責任,身陷囹圄已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