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熱點|淺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2021-02-24 浙江杭千懿律師事務所

2019年5月22日22時25分許,杭州秋濤北路慶春東路口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輛皖S牌照的重型牽引車因裝載物超高在途徑前述路口時碰撞人行天橋,導致限高4.5米的人行天橋東南側垮塌,造成正行經該處的兩輛浙A號牌轎車被砸,同時造成肇事車及其裝載物盾構機設備受損,損失金額上百萬元。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和救援力量立即趕赴現場,調用多種大型設備和車輛進行緊急處置,於次日6時45分將現場全部清理完畢,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2019年6月6日,杭州市檢察院以涉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依法對前述事故肇事司機馬某某批准逮捕。

也許大家會感到疑惑,這起事故並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單純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可,為什麼還會涉嫌刑事犯罪?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事故,為什麼會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扯上關係?那麼什麼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交通設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可見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而且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交通設施。這裡要說明的是,這些交通設施必須處於正在使用過程中,因為只有過失損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造成嚴重後果。

也就是說,如果過失損壞的交通設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產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成立本罪。另外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這種嚴重結果。

上述事故中,由於司機馬某某的違規駕駛,短短一個瞬間就把一座正常使用中的天橋拆了四分之一,不僅損壞了交通設施還造成了交通堵塞以及車輛、設備的毀壞,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他的行為明顯觸犯了刑法,馬某某當然要為其行為承擔不利的後果。

細緻的大家會發現在這起事故中肇事司機的行為造成多輛汽車損壞,除了肇事車輛本身,還造成兩輛浙A牌照車輛被砸。那麼司機馬某某是否涉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呢?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過失損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兩者罪名看似相近,但犯罪構成卻不同,其最主要區別在於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對象系特定的橋梁、公路等交通設施,即過失損壞行為是直接作用於交通設施上,而後者侵犯的對象則是汽車、火車、電車等交通工具,即過失損壞行為是直接作用於交通工具上。本案中產生的車損是因為人行天橋垮塌造成車輛被砸,不屬於損壞行為「直接作用於交通工具」。

由此顯而易見,該起事故就上述兩種罪名而言,肇事司機更符合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犯罪構成。

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總之,不幸中的萬幸,這起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希望大家通過該起事故能夠提高法律意識,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遵守交規、謹慎駕駛。

供稿:張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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