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非常特殊
故意犯的構造經過演進面貌非常的多樣化,有未遂、共犯等等,反觀過失犯卻很有趣,他雖然離開了民法這麼久,但嚴格來說還是遺傳了民法的性格。他沒有像故意犯有事實上發生實害,還能因為欠缺構成要件而未遂。過失犯必須是事實上的實害。過失犯構成要件必屬「事實實害」結果犯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要素的「實現」和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的「事實行為」,並不當然具有「同一性」。
在行為刑法的概念,不是所有行為都會實現構成要件要素,刑法若要規定一個行為為罪,一定是違反了法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刑法必須立足在這個行為不是違反作為義務就是違反不作為義務的前提下,雖然從法條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從立法理由、立法目的推出來。例如殺人罪,就是違反一個不殺人的義務。所以不論故意犯構成要件或是過失犯構成要件,他們的行為要素一定要「該事實行為」具有客觀法律義務的違反性。所以不能以單純的事實(行為)來當作過失犯的行為要素。如果可以用事實行為來作為構成要件行為,可能有點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過失犯構成要件行為要素應屬於,規範目的在防免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的規定。所以過失行為要素應為,規範目的在防免構成要件結果發生之客觀法律義務的違反(不履行)。
我們在處理故意犯的時候,你會說他實現了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殺人行為。但在過失犯,我們只有統一的行為要素,因為過失本身不是一種計劃犯。
在一個法治國家,有權必有限,有義務也必有限。不得有所謂無限義務。
「未履行具有客觀可履行性的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的客觀法律義務的行為。當規範要素前置到構成要件裡面去的時候,客觀可履行性的問題就會出現。」
過失犯的審查適用
違反了規範目的旨在避免結果發生的客觀法律義務,
該義務必須具有客觀的可履行性。
那麼故意犯為什麼不用審查客觀可履行性?故意犯與過失犯的「行為」有非常大的不同。我一直在懷疑,故意與過失一定要在同一部刑法裡面規定嗎?
我們現在講的一直是客觀法律義務,而不是注意義務。注意是一個發生在人主觀上的東西,主觀心理狀態的緊張。在客觀世界中,不存在注意。對什麼要注意,對什麼要小心,你是要有內容的。
過失一定是對客觀上實現構成要件的內容有過失。我們剛才講,沒有履行規範目的在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的時候,這種時候還不一定是客觀的,也有可能是主觀的。過失不僅是應注意而沒有注意,而且是「按其情節」,應注意而未注意。「按其情節」即是應按個案注意義務,應為注意去履行客觀義務的主觀義務。
沒有履行客觀義務,也可能是故意不去履行,但過失是沒有注意去履行這種客觀義務之主觀違反性。
客觀上未履行其所能履行的客觀義務,主觀上未履行其所能履行的注意義務,必須具有主觀可履行性。
應區分客觀法律注意義務、主觀的注意義務
「按其情節」—主客觀可履行性
因為前面所提到的有權必有限,不得有無限義務存在,所以法學先賢將主客觀不可履行性用「按其情節」明文化,來呼應在具體情況下行為人「可以「去履行客觀注意義務,當個案中,行為人真的做不到時,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其「按其情節」一舉將過失犯的主客觀注意義務做了雙重限定。所以,過失犯同時要求須具有主客觀雙重注意義務違反以及主客觀可履行性的雙重限定。客觀上有客觀注意義務,以及客觀可履行性 ; 主觀上有主觀注意義務,以及主觀可履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