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是指一個犯罪,看似簡單,實則繁雜。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將一罪分為三類:
一是:實質的一罪,包括繼續犯、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
二是:法定的一罪,包括結合犯、集合犯;
三是: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
筆者今天要為大家普及的是實質的一罪中的想像競合犯的法律規定,今天的文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一、想像競合犯的概念和特徵
1、概念:想像競合犯,也稱想像的數罪、觀念的競合、一行為數法,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
例如1:開一槍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了殺人和傷害兩個罪名。
例如2:盜竊整體性珍貴文物的一部分,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的,就會同時觸犯盜竊罪和故意損毀文物罪。
2、特徵:想像競合犯一般具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行為人一定只實施了一個行為,所謂的一個行為,不是從犯罪構成的評價上看是一個行為,而是基於自然的觀察,在社會的一般觀念上被認為是一個行為;二是一個行為必須觸犯了數個罪名,即在犯罪構成的評價上,該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
二、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別
1、想像競合,取決於案件事實,即現實行為觸犯了兩個不同的法條,不同法條之間不一定具有包容與交叉關係;法條競合,不管現實案情如何,兩個條文都具有競合關係,或者說是否具有法條競合關係,並不取決於案件事實,而是取決於法條之間是否存在包容與交叉關係。1、對於想像競合犯,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而不以數罪論處,因為,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只存在一個違法事實,作為評價對象的始終只有一個行為。
2、在行為所觸犯的兩個罪名的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是按所謂目的行為定罪量刑,而是按照事實情節較重的犯罪論處。
四、結語
一個行為違反了數條相互之間不能通過法條競合排除的刑法規定,就構成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雖然侵犯了數個法益,但客觀上的一個行為與主觀上的一個或準一個意思,就是對其科處一個刑罰的最主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