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8月,張某無證駕駛二輪摩託車後載朋友熊某、周某去市裡逛街。途中,張某摩託車的後輪突然爆胎,造成熊某頭部受傷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經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熊某、周某不負事故責任。
【分歧】
關於張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張某駕駛二輪摩託車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且與熊某、周某均未戴安全頭盔,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在道路上行駛,是引起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作為一種過失犯罪,過失主要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案發時張某雖然駕駛摩託車發生事故,但是路面狀況良好,車速適中,且張某對摩託車的操作也未有不當,其對摩託車後輪爆胎會致使熊某死亡完全不能預見,應屬意外事件。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對交通肇事罪的定義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案中張某無證駕駛二輪摩託車發生事故致使後座朋友死亡,在犯罪構成的主體、客體以及客觀方面均無異議。
二、主觀方面是否是「過失」是本案認定交通肇事罪的關鍵。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導致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本案中,筆者認為張某的過失有三個方面,第一、張某駕駛二輪摩託車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第二、張某駕駛的二輪摩託車並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後輪會突然爆胎說明摩託車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張某在駕駛前也沒有履行安全檢查義務。第三、張某、熊某、周某三人均未戴安全頭盔,熊某從摩託車上摔倒,頭部受傷耳朵出血,如果戴了安全頭盔很有可能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上述三個方面張某的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張某對本案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是應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的過失。
綜上,筆者認為,張某的過失行為是引起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張某應該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摩託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來源:撫州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