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現住中衛市沙坡頭區某營業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9月28日被中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審。
(網絡圖片)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中衛市沙坡頭區鼓樓東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鼓樓東街與寧鋼大道交叉路口向西100米路段處時,與同向前方王某駕駛的逾期未檢驗註銷的摩託車追尾相撞,造成王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案發後,張某某撥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待。中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沙坡頭區交警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經鑑定,王某符合閉合性顱腦損傷合併閉合性胸部損傷而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車輛所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害人近親屬支付了大部分賠償款。
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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