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不服衛生行政處罰的行政案件中認定,吳某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其化妝品店內提供灰指甲、手足癬診療服務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海門市衛生局做出的衛生行政處罰行政行為適用正確,依法判決予以維持。
海門市衛生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吳某開設的化妝品店在經營化妝品銷售業務的同時為顧客提供灰指甲、手足癬診療服務,店內有治療灰指甲、手足癬的宣傳廣告並設置了診療椅,衛生局對吳某做出了取締非法診療行為,沒收器械及罰款八千元的行政處罰。吳某對衛生局該處罰不服,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吳某認為,他為他人治療灰指甲主要為了美觀,並不是治病,從未讓患者吃藥,也未使用任何診療儀器。主要採取保健品外敷,修甲刀修剪的方法進行治療,屬於銷售保健品的售後服務,不存在非法行醫行為。
海門市衛生局認為,灰指甲、手足癬屬於真菌性皮膚病,吳某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使用藥品、器械為病人治療灰指甲等疾病,屬於非法行醫。
海門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吳某1.使用外用藥物「溶甲滅菌膏、用於殺菌的藥膏」外敷;2.使用修甲刀實行「刮除術」及「足病(手足癬)修治術」屬於《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第三部分中規定的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其行為屬於診療行為。故判決維持了海門市衛生局的衛生行政處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