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生效

2021-02-13 中國國際法前沿

2013年10月10日在日本熊本舉行的全權代表會議一致通過了公約草案,為國際社會開展汞汙染防治的國際合作奠定了法律框架和基礎。為紀念上世紀在水俁發生的汞汙染事件,會議決定將該公約命名為《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會議期間,共有91個國家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歐盟)籤署了公約。

全權代表會議後,包括中國在內的公約籤署國紛紛啟動國內批約程序,以推動公約儘快生效。根據公約有關規定,公約應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交存之日起第90天開始生效。2017年5月18日,歐盟及其7個成員國(保加利亞、丹麥、匈牙利、馬爾他、荷蘭、羅馬尼亞和瑞典)向公約保存人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公約批准書,使批約國家數量達到了公約生效所需的50個。公約自2017年8月16日起生效。截至8月15日,已有74個國家批准了公約。公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定於2017年9月24日至29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目前公約臨時秘書處設在日內瓦。

三、公約主要內容

《水俁公約》由序言、35條正文和5個附件組成。序言重申了《裡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所闡明的各項原則,特別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確認了各國國情和能力彼此不同,認識到在水俁病方面所汲取的各種重大教訓,特別是因汞汙染而對健康和環境產生的嚴重影響,並認識到需要確保對汞實行妥善管理,防止此類事件未來再度發生。正文規定了各締約方控制汞生產、使用、流通及處置的相關義務,添汞產品、用汞工藝限控及其增列,汞的大氣排放和水土釋放等內容。附件主要就各國淘汰添汞產品(禁止其生產和進出口而非使用)、用汞工藝的限控時間表及其他要求、小規模土法鍊金規範行動、大氣排放控制點源以及爭端解決等內容作出規定。

公約從全生命周期對汞提出管理要求,涵蓋汞的供應、汞在產品和工藝中的使用、汞大氣排放及其向土壤水體釋放、廢物及汙染場地等領域。根據公約規定,附件中受控的添汞產品、用汞工藝等可按程序增列。

考慮到各國現實國情,公約規定特定豁免申請和認可程序,允許受控產品生產和部分用汞工藝豁免。在大氣汞方面,其排放控制相對靈活。公約還規定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

四、中國在汞汙染防治方面的努力

中國作為最大的汞生產、使用和排放國,高度重視汞汙染防治工作,一直致力於汞汙染防治,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多年來,中國政府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和標準,嚴格控制汞及其化合物的產生和排放,推動涉汞行業和產品轉型升級。國務院批覆的《重金屬汙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對包括汞在內的重金屬汙染物提出了具體防控目標,以確保汞汙染得到有效控制。

由環境保護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組成的中國代表團參加了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歷次談判。中國代表團在談判中發揮了積極、建設性作用,推動公約較好地反映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維護了我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利益。2013年10月10日,中國代表在日本舉行的全權代表會議期間籤署了公約。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了公約。2016年8月31日,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劉結一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公約的批准書,並在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中聲明公約適用於中國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

中國將利用《水俁公約》生效契機,進一步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攜手應對和防治汞汙染,為保護人類地球家園繼續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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