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公安機關介入此案,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法機關的職責所在。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檢察、公安機關不需要介入。但法律明確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對涉嫌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保護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職責使命。郎某、何某誹謗谷某一案轉為刑事公訴案件,就是這種情況。就目前有關部門披露的信息來看,郎某、何某編造的信息,經過網絡的傳播、發酵,不僅對被害人造成極大傷害,而且已經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引發了群眾的不安全感。檢察、公安機關介入此案,不僅正當,而且必要。
當下,網絡暴力日益嚴重,檢察、公安機關介入此案,對全社會具有積極、正向的標杆意義。網絡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滋生了大量的網絡侵權、誹謗案件,這些網絡亂象,已經嚴重侵害了社會風氣,危害到社會秩序,成為廣大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痼疾。郎某、何某誹謗谷某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網絡肆意侵犯他人人格權益並造成嚴重社會後果和惡劣社會影響的案件。對這種嚴重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懲處。因此,將此案由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刑事公訴案件,其意義就不僅僅是幫助被害人更好地維護個人權益,更重要的是通過此案的辦理,向全社會傳達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的鮮明導向,彰顯政法機關依法嚴懲網絡亂象、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堅定決心,形成對網絡不法行為的強大震懾力。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