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於高院內拍照的35歲內地女子唐琳玲,因未有依時交出保釋金,其後被捕。唐琳玲承認於上月23日在法庭內拍攝最少3張相片,並上傳了2張相片到微訊朋友圈,但否認幹犯刑事藐視法庭。
唐琳玲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資料圖
【香港商報網訊】涉於高院內拍照的35歲內地女子唐琳玲,因未有依時交出保釋金,其後被捕。唐琳玲承認於上月23日在法庭內拍攝最少3張相片,並上傳了2張相片到微訊朋友圈,但否認幹犯刑事藐視法庭。案件經審訊後,法官陳慶偉今裁定唐琳玲罪成,判囚7日。同時,唐須向律政司司長支付懲罰性訟費。經過計算後,控方向唐索取19.7萬元訟費。
法官陳慶偉裁決時表示,相信唐琳玲當日到庭旁聽,是想了解本港司法制度,並無意圖妨礙審訊進行,亦無動機幹擾司法,但認為她的行為的確令原本的案件審訊進度延遲,認為唐琳玲漠視她有在庭內拍照的事實,故裁定她罪成。
陳官說,本案是高等法院首宗因為有人在庭內拍照而入罪的案件,因此判刑時並無案例可以參考。陳官指,刑事案件有陪審團參與審訊,亦有不同證人出庭作證,因此法庭禁止拍照,以保護他們身分和安全。陳官又說,有證據顯示,唐琳玲將在法院內拍攝的相片上載到手機通訊軟體「微信」上,不能夠排除相片會落入不法人士手中,但接受唐琳玲並無特別意圖妨礙司法。
陳官詢問唐琳玲是否要求情時,唐琳玲認為,的裁決是公正及客觀,但又認為香港法律與內地有別,又指從警方的證據中「發現非法證據」。陳官打斷唐的陳辭,指現階段是要聽唐的求情,若她不認同裁決,可提出上訴。
唐琳玲堅稱「我並不認為我的行為是觸犯刑事法」,又強調自己沒有惡意,因其行為沒有幹擾或冒犯法庭,故不構成藐視法庭基礎。
此外,法官陳慶偉下令唐需支付律政司197260元訟費,形容該些相片非常昂貴(Very expensive photographs!),希望唐下次能更有智慧處理事件。
唐回應「try to be(盡力而為)」,不過她拒絕支付,認為費用是不合理及不合法,又認為律政司一方大律師的收費「跟我沒有關係,黃大律師(黃佩琪大狀)是應律政司邀請,並不是我邀請。第二,此費用我也沒有預先被告知,我沒有權去反對她代表。」
法官認為,唐不能拒絕對方的大律師出庭;又指早前被唐琳玲拒絕聘用為代表律師的大律師艾勤賢,事實上給予唐琳玲明智的建議,而唐琳玲拒絕法援署人員協助,只重複指自己比其他人更有資格。
最後法官對唐表示:「You may be clever, but next time, be wise.(你可能很聰明,但下一次,要明智一點。)」
控方申請將唐的iPhone及SIM卡交由司法常務管保管直至上訴期限屆滿,之後將會發還給唐,而交還前將會刪除涉案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