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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真實案件
為避免節外生枝
作者隱去了真實案發地點
6月5日下午5點多,董某跟高某在一家飯店裡吃飯喝酒。期間,因為言語不和兩個人發生了爭執,董某用板凳將高某打倒在地,並把他踢傷,造成的傷情是輕傷二級。
當天,經別的人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進行調查處理,確定了犯罪嫌疑人是董某。派出所副所長喬某1、民警牟某將案件情況向派出所長張鵬進行匯報。
後來,董某對高某進行賠償,雙方達成了和解。其間,這個案件沒有立案,董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年5月9日,許某1駕駛摩託車拉乘著自己的母親呂某1經過小學校門前時,碾壓了董某新修的道路,董某就指使他人使用兇器將許某1、呂某1打傷。
呂某1傷情為輕傷一級,許某1傷情為輕微傷。當天,經他人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調查處理,確定犯罪嫌疑人為董某。這個所的教導員劉某1、民警李某1、蘇某將案件情況向張鵬做了匯報。
後來,董某對呂某1進行賠償,雙方達成和解。其間,這個案件也沒有立案,董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8月23日,在大羅村到景觀大壩修路現場,王某1、全某1、鄧某等村民因為董某修路佔用土地,沒有給付補償款而在現場阻止施工,董某糾集多人持鎬把等把王某1、鄧某等人打傷,王某1、鄧某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
當天,經過別的人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調查處理,確定犯罪嫌疑人為董某,教導員劉某1、民警李某1將案件情況向張鵬匯報。後來,董某對王某1、全某1進行賠償,雙方達成了和解。這個案件也沒予立案,董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後來,接到市監察委的通知,派出所長張鵬接受調查。
接下來,張鵬被提起公訴。法院說,張鵬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認定張鵬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院宣判後,張鵬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進行了審理。查明張鵬玩忽職守案的事實和證據沒有什麼問題,需要進一步審理的是張鵬玩忽職守案件的定性。
張鵬說,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案涉的這三起案件都不是自己辦理的,自己不應承擔監管責任,沒有實施玩忽職守行為,這個案子沒有達到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所以,自己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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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按規定,「尋釁滋事的」、「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不得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董某故意傷害案(被害人高某)、董某等尋釁滋事案(被害人呂某1、許某1)以及董某等等尋釁滋事案(被害人王某1、鄧某)在案發以後,因為雙方和解沒有立刑事案件,案發後沒有及時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鑑定。
這三起案件都不屬於可以通過調解處理的案件,而且公安機關應當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顯然三個案件的處理方式都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張鵬作為派出所所長,不履行他對派出所辦理的刑事案件應盡的監管職責,導致案涉三起案件在案發後,沒有立刑事案件,沒有對董某進行任何處罰,屬於玩忽職守。
就這樣,張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上訴理由,法院沒有採納。
法官說,董某在案涉的三起案件發生後,又多次實施犯罪行為。以董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張鵬等人的瀆職行為下得以發展壯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所以,應認定張鵬的玩忽職守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達到了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構成玩忽職守罪。
張鵬的上訴被駁回,二審法院維持了對他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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