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鬥雙方和解未立案,派出所長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21-02-25 PC說法

關注「藍襯衫們「規避執法風險


本文為真實案件 

為避免節外生枝 

作者隱去了真實案發地點  

6月5日下午5點多,董某跟高某在一家飯店裡吃飯喝酒。期間,因為言語不和兩個人發生了爭執,董某用板凳將高某打倒在地,並把他踢傷,造成的傷情是輕傷二級。

 

當天,經別的人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進行調查處理,確定了犯罪嫌疑人是董某。派出所副所長喬某1、民警牟某將案件情況向派出所長張鵬進行匯報。

 

後來,董某對高某進行賠償,雙方達成了和解。其間,這個案件沒有立案,董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年5月9日,許某1駕駛摩託車拉乘著自己的母親呂某1經過小學校門前時,碾壓了董某新修的道路,董某就指使他人使用兇器將許某1、呂某1打傷。

 

呂某1情為輕傷一級,許某1傷情為輕微傷。當天,經他人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調查處理,確定犯罪嫌疑人為董某。這個所的教導員劉某1、民警李某1、蘇某將案件情況向張鵬做了匯報。

 

後來,董某對呂某1進行賠償,雙方達成和解。其間,這個案件也沒有立案,董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8月23日,在大羅村到景觀大壩修路現場,王某1、全某1、鄧某等村民因為董某修路佔用土地,沒有給付補償款而在現場阻止施工,董某糾集多人持鎬把等把王某1、鄧某等人打傷,王某1、鄧某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

 

當天,經過別的人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調查處理,確定犯罪嫌疑人為董某,教導員劉某1、民警李某1將案件情況向張鵬匯報。後來,董某對王某1、全某1進行賠償,雙方達成了和解。這個案件也沒予立案,董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後來,接到市監察委的通知,派出所長張鵬接受調查。

 

接下來,張鵬被提起公訴。法院說,張鵬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認定張鵬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院宣判後,張鵬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進行了審理。查明張鵬玩忽職守案的事實和證據沒有什麼問題,需要進一步審理的是張鵬玩忽職守案件的定性。

張鵬說,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案涉的這三起案件都不是自己辦理的,自己不應承擔監管責任,沒有實施玩忽職守行為,這個案子沒有達到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所以,自己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欲知本案完整資料的判決書,請長按以下二維碼關注「藍襯衫們」公眾號後回復「調解」獲取。)

法官說,按規定,「尋釁滋事的」、「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不得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董某故意傷害案(被害人高某)、董某等尋釁滋事案(被害人呂某1、許某1)以及董某等等尋釁滋事案(被害人王某1、鄧某)在案發以後,因為雙方和解沒有立刑事案件,案發後沒有及時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鑑定。

 

這三起案件都不屬於可以通過調解處理的案件,而且公安機關應當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顯然三個案件的處理方式都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張鵬作為派出所所長,不履行他對派出所辦理的刑事案件應盡的監管職責,導致案涉三起案件在案發後,沒有立刑事案件,沒有對董某進行任何處罰,屬於玩忽職守。

就這樣,張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上訴理由,法院沒有採納。

 

法官說,董某在案涉的三起案件發生後,又多次實施犯罪行為。以董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張鵬等人的瀆職行為下得以發展壯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所以,應認定張鵬的玩忽職守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達到了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構成玩忽職守罪。

 

張鵬的上訴被駁回,二審法院維持了對他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的判決。

(欲知本案真實地點、完整判決書,請關注「藍襯衫們」公眾號,後臺輸入「調解查看。)

同在基層,都是戰友,

點讚、轉發,是最好的支持! 

原創回放:

相關焦點

  • 法院判決結果:包堅信被判8年,李莉被判5年,王燕被判3年
    感謝聾人豬豬主播法院判決結果:包>包堅信被判八年景志丹被判五年六個月李莉被判五年包建斌被判四年崔治國被判三年六>個月王燕被判三年王夢嬌被判三年包堅妹被判二年遊輝被判二年三個月尹娟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區別在於,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幹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 退休法官發帖舉報民警是「黑警」,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20年4月16日,浮梁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光平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陳光平不服,提出上訴。同時,法院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均未果。景德鎮中院經審理認為,陳光平在2019年9月至12月期間利用多個自媒體持續發布三十篇貼文,捏造邵某斌、吳某軍、倪某「警黑勾結,羅織罪名構陷無辜,炮製一起典型刑事假案,使石某香等人陷於牢獄之災」,並污衊邵某斌、吳某軍為「黑警」以及三自訴人為「罪犯」「搶劫犯」「涉黑涉惡犯罪團夥」。
  • 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0元
    2020年12月23日,團風縣就鄧明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鄧明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 女子入職聚會遭強姦案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半
    11月28日,記者從涉事女子曾某某的戀人曉強(化名)處獲悉,11月23日,寶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鄒某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曉強告訴記者,案發至今已過去半年多時間,這半年期間,她和律師、友人一刻都沒有放鬆過,最終堅持到法院作出判決。 曉強稱,她和女友計劃回老家工作生活。
  • 杭州女子最新發聲:絕不和解!
    針對這一事件,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明明律師接受央廣總臺記者採訪時表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除郎某和何某外,若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郎某、何某承擔連帶責任。
  • 五少年伏擊「鬼火」練車點 一人捎帶搶手機被判二年六個月
    近日,陸川法院審結該案,黎某等三人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捎帶搶手機的呂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元,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0757.71元。「鬼火車」是一種小型燃油踏板車,其排氣管經過改裝後,引擎會發出急促的轟鳴聲,幾近成為擾民的代名詞。17歲的呂某家住路邊,對此深惡痛絕。
  • 蘋果同意支付巨額「和解費」! 原因你可能也碰上過…【早新聞】
    接報後,公安部高度重視,迅速派出由交通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帶隊的工作組趕赴淮濱,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目前,肇事車主已被控制,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淮濱縣人民政府)2. 清華一學姐錯告學弟性騷擾,校方:雙方已和解 日前,清華大學一男生被爆「性騷擾」學姐,引起廣泛關注。
  • 柞水:撿了一支槍 被判一年刑 來看看到底咋回事?
    7月28日,商洛市柞水縣乾佑街辦的任某就因為撿到一支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14年,任某到山上砍柴時發現一把改制射釘槍,任某便把該槍帶回家藏匿,2017年又把該槍借給顏某使用。後顏某因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發案,公安機關在搜查中發現涉案槍枝。後經商洛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改制射釘槍屬於法律意義上禁止持有的槍枝,任某也因非法持有槍枝罪而被立案追訴。
  • 八人因買賣、食用熊肉被判刑
    謝某某電話聯繫李某某,雙方約定該熊肉的價格為18000餘元,並按約定運往鶴峯縣太平鄉給李某某,途經宣恩縣李家河時被查獲。來鳳縣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謝某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 男大學生因強制猥褻男同學獲刑二年 男性性侵問題也不容忽視!
    8月14日,陝西一男大學生因強制猥褻同校男生獲刑二年…近期頻繁曝光的男性遭性侵害事件引發輿論高度關注,但目前男性被性侵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尚存爭議
  • 那位刺傷民警李青龍民警的人,被判有期徒刑16年!
    該案中的被告人李某強犯故意傷害罪、綁架罪、爆炸罪一案作出宣判,判決其犯故意傷害罪、綁架罪、爆炸罪名成立,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6年,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李某強,綽號「三頭」,男,吳川市人,因涉嫌本案分別於2018年3月16日、2018年3月17日、2018年3月23日被吳川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於2018年3月17日被吳川市公安局抓獲;同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8年4月20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 駕駛員因發病致車禍,交通肇事被判刑!
    因突發疾病造成交通事故,駕駛員罪責應該如何承擔?近日,佛山中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鍾某輝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鍾某輝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因突發疾病導致車輛失控,過失相對較輕,且家庭條件有限,願意儘自己最大能力賠償受害者,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 大連一女子婚內出軌又開車撞死丈夫,被判15年
    2018年7月29日王某雪要用家裡的車去接其男友,丈夫劉某不同意,雙方因此起了爭執,劉某坐在車前以死相威脅。王某雪一怒之下將其丈夫撞死。2021年2月,法院二審宣判此案,王某雪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 貴港市水利局原局長梁榮忠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總第455期>
    11月9日上午,南寧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梁榮忠在擔任貴港市水利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親屬梁某等人非法收受黃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11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