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行車途中突發癲癇,導致車輛失控衝向人行道,並造成一名未成年人死亡,兩名未成年人輕傷的嚴重後果。
因突發疾病造成交通事故,
駕駛員罪責應該如何承擔?
近日,
佛山中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
2017年11月21日17時23分許,被告人鍾某輝駕駛小型轎車(未領取號牌)沿佛山市禪城區仙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仙槎路張槎中心幼兒園對開路段時,突然頭暈失去知覺,車子失控後衝向對向的人行道後碰撞三輛停放的電動自行車,並造成董某某(12歲)死亡、楊某甲(12歲)、楊某乙(9歲)輕傷的嚴重傷害後果。隨後,鍾某輝在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且經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鍾某輝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鍾某輝在偵查階段供述,其患有癲癇,且有家族遺傳史,去醫院檢查過幾次,但均沒有明確確診。十幾年中發作過幾次,發作時會突然頭暈,全身抽搐,頭腦中有放電的感覺。案發當天鍾某輝去接小兒子,但在駕駛途中突然頭暈,失去了知覺。
案發後,被告人鍾某輝通過家屬向被害人董某某的家屬支付喪葬費人民幣40000元;向被害人楊某甲、楊某乙支付醫療費共計人民幣66758.89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鍾某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鍾某輝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鍾某輝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因突發疾病導致車輛失控,過失相對較輕,且家庭條件有限,願意儘自己最大能力賠償受害者,請求二審從輕處罰。並於二審審理期間通過家屬向禪城區人民法院交納賠償款人民幣10萬元,自動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部分賠償義務。
佛山中院認為,上訴人鍾某輝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本案交通事故是由於上訴人鍾某輝在駕駛車輛過程中突發疾病車輛失控而引發,被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鍾某輝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確有特殊之處,且鍾某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其家屬在案發後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鍾某輝的家屬又自動履行10萬元的賠償義務。綜合考慮以上情節,佛山中院對上訴人鍾某輝所提二審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依法對上訴人鍾某輝的量刑予以調整,判處上訴人鍾某輝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佛山中院法官提示廣大市民朋友,如果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等不宜駕駛車輛的疾病,在申領駕照時應如實報告相關情況,不應存有僥倖心理。
即使僥倖拿到駕照,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因上述疾病突發造成交通事故的,仍應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因此,為了他人及自身的的安全,如患有以上疾病,應自覺不駕駛機動車輛。
編輯|佛山中院微信編輯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