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肇事逃逸後重返現場再撞一次,「偽造」現場能騙過交警?丨一線微觀

2021-02-24 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1月17日凌晨3時許,銅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印江縣交警大隊接到駕駛員田某報警稱,自己駕車時因路面溼滑撞到停在路邊的小轎車,造成兩車受損。

民警勘查發現,肇事車輛前保險槓與被撞車輛接觸部位完全不一致,有二次撞擊的可能,民警懷疑駕駛員田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偽造事故現場。

事故第一現場>>>

隨後,民警調取現場監控視頻,還原了事故第一現場。田某見謊言敗露,承認了自己肇事逃逸後返回現場進行「二次撞車」的事實。

田某駕車返回現場,進行「二次」撞車>>>

原來,田某開車回家時碰撞到路邊的一輛轎車上,認為沒人看到,心存僥倖逃離了現場。回家後,田某考慮到車輛送修可能會被公安機關追查,於是返回事故現場,開車又撞了一次停放在路邊的轎車,隨後報警。

最終,民警依法對田某處以1000元罰款,駕駛證一次性扣12分的處罰,同時田某還要賠償被撞車輛的維修費用。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肇事逃逸要不得

駕駛員駕駛機動車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將視情節承擔三種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對於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且逃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逃逸是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駕駛機動車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時間應停車救人,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求助。

審核/張曉銳          編輯/卡卡 孫亞瑩

來源/ 銅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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