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故事 | 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行使法定繼承權?並不絕對

2021-03-01 法庭內外雜誌社

法庭上,面對許久未見的侄女和張某,曹家四姐妹情緒有些激動。

  「你要這房子可以,至少應該跟我們打聲招呼吧?」

「你眼裡壓根就沒有我們這些人,就像沒有你爸爸一樣。人還在的時候,錢沒給過一分不說,看都不曾看一眼,人一走就跳出來要房子!」

「你爸爸植物人躺在床上14年,我們照顧了14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吧?這麼急著要把我們趕出去,還想了這麼『高明』的招兒!」

「怪不得叫你不肯來,原來早都想好了,自己就把事全辦了。」

四姐妹你一句我一句。反觀小曹和張某,卻顯得很冷靜。

她們就一句,小曹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適用第二順序繼承人。關於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她們認為,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中的申請人只有小曹與張某,曹家四姐妹屬於繼承人以外的範圍,不是繼承案件的必要訴訟參與人,所以司法確認程序合法,涉案房屋應由小曹一人繼承。

「不盡贍養義務,你有什麼資格繼承遺產?」曹家二姐提出。

「我還在上學,沒有經濟來源,自然沒法贍養。」小曹答。

「不拿錢也罷了,來看看自己的爸爸總可以吧?」曹家二姐再問。

「我平時要上課,假期要打工,實在沒有時間。」小曹理直氣壯答。

法官則問了小曹一些很細緻的問題。比如,你和張某住在哪裡?你成年後在哪裡讀書?從學校回家的路線是怎樣的?查明小曹與張某居住在東城區,成年後在廊坊讀大學。在與通州居住的患病父親相距較近的情況下,小曹極少「順路」去探望照顧父親。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繼承人曹某因病長期臥床,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為曹某的姐姐,多年來對曹某進行扶助、供養,扶養較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能會影響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權益,故於2020年9月25日裁定撤銷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該撤銷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據原裁定書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亦隨之撤銷。雙方重新進行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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