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為縣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發〔2020〕26號)、《樂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樂府發〔202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
2021年全縣森林防火期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防火高火險期。二、森林防火區
我縣行政區域非城市市區範圍內的全部林地,以及林地周邊100米範圍以內區域為森林防火區。三、森林防火規定
在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攜帶火種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二)禁止在森林防火區燒秸稈、燒垃圾、開墾燒荒、燒田埂、吸菸、上墳燒紙、點燭燒香、燒火驅蜂驅獸、燒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煙花爆竹和點放孔明燈等野外用火行為。(三)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生產用火和有產生火源作業的(如切割、電焊等),應當向所在鎮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徵求縣自然資源局意見,報省、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凡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縣自然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燒紙、吸菸者,一律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等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幹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