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消費者潘某投訴稱其在敘永縣時代百貨商場內「美國新百倫有限公司」購買了價值719元「新百倫」一雙,商家買一送一。回家後發現與之前購買的「新百倫」不一致。上網查證發現「新百倫」的標誌是字母NB,他買的「新百倫」只有一個N,吊牌上的二維碼可以掃描出來,但是鞋內的二維碼卻掃不出來,且300多一雙的價格也令人懷疑,消費者懷疑買到了高仿版,向消委會投訴,要求商家退還購貨款並依法賠償。
消委會接到投訴後,立即派工作人員前往調查,經查,該店店面上方有「NEW BAIRIN美國新百倫有限公司」字樣,店內燈箱上標有「美國新百倫公司授權」。但該店《營業執照》上核定名稱是「敘永縣新百倫鞋店」與店面上標示的「NEW BAIRIN美國新百倫有限公司」不符合,其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和《侵害消費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不以真實名稱提供商品屬欺詐行為。
「美國公司」現場照
消委工作人員處理現場照
在調解中,對消費者提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索賠要求,該店經營者與時代百貨部門經理均表示不能接受。並稱消費者自己購鞋時不看清楚。2017年 12月6日,消委按消費者退一陪三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支持消費者向法院起訴,指派消費者維權服務站維權律師範海濤為消費者的代理律師向商家及時代百貨出具律師函,告知商家即將面臨的法律後果。消委工作人員也再次向商家及時代百貨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商家最終表示希望在消委調解下協商解決該投訴。2017年12月8日,商家宇消費者在敘永消委的調解下達成一致,商家退賠消費者現金2000元(已當場支付),消費者退還,商家運動鞋。消費者自願放棄其他要求。
平臺授權運營方:敘永衣食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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