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實施18年後被廢除,將視同姦淫幼女

2021-02-07 新華網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經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點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後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即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款是中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為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
  

據知,中國在上世紀90年代嚴打賣淫嫖娼時,實踐中發現有幼女涉及其中,賣淫組織者故意隱瞞幼女年齡,不少嫖客便藉此聲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以圖逃避強姦罪的處罰。為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1997年中國修改刑法時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但近年來隨著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典型案例,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較大,各方關於取消該罪名的呼聲不斷。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關於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改還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
  

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刑法修改後,相關條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刑責。 (記者 郭金超 蔣濤)



事件回顧


【海南校長性侵幼女事件】


2013年5月8日,在海南省萬寧市後郎小學6名就讀小學6年級的女生集體失蹤,引起老師和家長極度恐慌,連夜四處尋找但無果;10日晚,全部女孩被找到,被證實遭到校長性侵。


【德州幼女遭到性侵事件】


2013年4月8日,記者接到德陽市民爆料,稱一名年僅4歲的幼女在德陽外國語學校遭遇性侵。據遭性侵的幼女家長介紹,事情發生在上個月21號,發現孩子異常便帶到醫院檢查,醫院傷病證明顯示:急性陰道炎,處女膜裂傷。


【略陽嫖宿幼女事件】


2011年11月5日,一則網帖引起網友關注:「兩個星期前,略陽縣郭鎮,郭鎮鎮西溝村原支書魏剛平和3個鎮政府工作人員吃完飯喝完酒之後決定出去消遣,然後就到學校性侵了一名14歲的鎮上女學生,致其大出血……」


類似事件屢禁不止,然而因「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這些犯案人員往往受到相對較輕的處罰。「嫖宿幼女罪」存廢之爭已近七年。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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