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幼女的富豪被公訴,豈是「猥褻女童罪」能了之

2021-02-25 舒州觀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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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冠禽獸、無良資本家王振華強姦幼女一案在案發後將近等了一年時間,現在終於提起公訴了。全國人民對此案的判決高度關注!

之所以要高度關注,是因為這個強姦犯有很大能量,頭上曾有很多耀眼光環,尤其是身家千億的富豪。王振華歸案後,無論是警方還是媒體,異口同聲的給此案定性為「猥褻女童案」,即使今天提起公訴,法庭開始審理,各媒體的報導仍然是「猥褻女童案」。

這就讓大眾滿腹狐疑,為什麼在確鑿證據證明是強姦幼女的情況下,還有媒體在固執的報導「猥褻女童」?莫不是要為無罪開脫或重罪輕判做鋪墊?尤其是口吐蓮花的陳大綠為被告辯護,我們對能否為身心遭到嚴重摧殘的小女孩伸張正義沒有信心。

必須明確的是,王振華犯的是強姦罪,決不是什麼「猥褻女童」!

刑法對強姦和猥褻婦女有著顯著的區分的。

強姦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猥褻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害人只有9歲,是被騙到發案現場的,不存在自願的因素。即使是自願的,凡是姦淫不滿14歲少女的都屬於強姦。被害人下體撕裂,而且幼小的心靈遭到嚴重摧殘。一個如花似玉的小女孩,她將來可能會成為政治家、文學家、科學家、藝術家,但被這個衣冠禽獸對小女孩的摧殘之後,她一生的軌跡可能被改變,一生都會處在噩夢中。王振華還有沒有強姦其他幼女和婦女不得而知,但從媒體披露的強姦9歲女孩案的情節來看,屬於「強姦幼女情節惡劣」,依法應該從重處罰。最終處罰必須是:死刑!

而猥褻婦女只是沒有性侵的耍流氓的言行,如摸摸屁股、強行接吻、強行擁抱之類。如果強姦等於猥褻,刑法還要單獨列出「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這一條款嗎?

以法律條文的規定對照王振華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來看,對其從重判決應該沒有懸念。

但懸念還是來了。一是至今媒體還在幫王振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異口同聲的定性為「猥褻女童案」,那麼公訴審判也就圍繞著「猥褻女童」審判、判決。因為「猥褻女童」的最高刑罰是「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二 是王振華是千億富豪,刑能否上富豪?

我們高度關注此案,我們等待那將強姦幼女的罪犯送往西天的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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