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網店賣了58隻海鴨,獲利568.4元,因產品包裝上標註了「國宴用鴨」等廣告違禁詞,海南一養殖戶被罰款40萬元。
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萬寧市人民政府官網 截圖
1月15日,涉事網店經營方海南省萬寧笑康南海和牛養殖產銷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萬寧笑康合作社」)負責人陳先生的女婿常先生向記者表示,因為產品曾在展銷會上被深圳一家國宴級賓館看中,他們向該賓館提供過海鴨,覺得很自豪,所以才在淘寶店上寫了「國宴用鴨」4個字。常先生表示,他們於14日接到了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處罰決定,準備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產品外包裝上的「國宴用鴨」字樣。 受訪者 供圖
1月14日,海南省萬寧市政府官網公布的《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0年10月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萬寧笑康合作社進行檢查發現,前述合作社使用的笑康牌飛海鴨養生類等4種包材包裝上標註「國宴用鴨」等廣告禁用詞彙字樣,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宣傳用語的證明材料;該合作社在其淘寶網上的店名為「國宴用鴨笑康牌飛海鴨」,其店銷售的「國宴用鴨-笑康牌飛海鴨(海上海鴨農場)」「海鴨蛋-笑康牌飛海蛋(國宴用鴨)」均標註「國宴用鴨」字樣。
經查明,當事人(淘寶店主要由當事人的女婿常某負責)於2020年2月份開通淘寶店鋪銷售標註有「國宴用鴨」字樣的產品,直到當年10月份,共銷售58隻海鴨,銷售金額為8691元,違法所得568.4元;因當事人在線下銷售的海鴨產品未進行銷售臺帳登記,所以線下產品銷售金額無法計算。當事人使用的笑康牌飛海鴨養生類等4種包材包裝上標註「國宴用鴨」等廣告禁用詞彙字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1月12日,萬寧笑康合作社被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並罰款40萬元。
涉事合作社向深圳某國宴級賓館提供海鴨的發票 受訪者 供圖
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涉案網站由淘寶免費提供,產品詳情頁文案是淘寶固定模板免費提供給當事人使用,當事人自行添加產品圖片進行編輯發布即可。因淘寶網站免費使用及產品使用的包裝包材文字設計由當事人的女婿找一個朋友免費幫忙製作的原因,以及當事人在2020年12月31日我局舉行聽證會上提出購買淘寶直通車用於推廣宣傳標有廣告用語「國宴」的海鴨、海鴨蛋2種產品的廣告費為178元,但是當事人提供的購買淘寶直通車訂單截圖不能直接證明該筆費用用於涉案店鋪(當事人後續也未補充相關直接證據),故本案無相關廣告費用。
陳先生合作社的所在地 受訪者 供圖
常先生稱,嶽父家裡住的還是瓦房,一家8口靠賣鴨子維持生計,全年收入還沒超過2萬元。「我們不是為違法找理由」,但賣幾十隻鴨子所得利益非常小,要被罰40萬元,希望能減輕或免除處罰。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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