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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雲南玉溪一男子為了發洩情緒,竟將28公斤的物品從23樓的陽臺扔下,拋至小區人行道上,導致一商鋪玻璃門及空調外機沾染大片油汙。12月23日下午,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7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紅塔區某小區居住的23樓室內,因發洩情緒,將半桶香油(5升裝)、半袋大米(25公斤裝)、半屜鍋豬油(屜鍋重453.07克)從住所陽臺拋至小區商鋪門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鋪玻璃門及空調外機沾染大片油汙,經濟損失300元。據查,該高空拋物墜落的人行道是小區內部人行道,多家商鋪位於人行道旁,經常有行人、車輛過往。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林無視國法,高空拋物,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
觸犯了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林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林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罰。在法庭辯論環節,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林所實施的高空拋物行為,已嚴重威脅到樓下人行道上可能行走的人員生命和健康以及他人的財產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林在公安機關進行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構成自首。被告人李某林庭前已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無辯解。被告人李某林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林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李某林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且該案並未造成嚴重後果,請法庭綜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情節從輕處罰。合議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後,經過評議,紅塔區法院對該案當庭宣判,根據刑法第114條、第67條第1款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結合本案被告人所具有的情節和悔罪表現,
認定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來源:都市時報(ID:idushish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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