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較為複雜的域外產品質量糾紛,由於產品經多道不同公司的組裝後才發給終端客戶,因此對於產生質量糾紛的因果關係,過錯歸責證明是案件的爭議焦點,江陰公司雖然提交了大量證據,但抽絲剝繭,有證明力的證據幾乎沒有,亦沒有形成證據鏈。我團隊在分析梳理對方證據時,還從對方的證據中發現案涉部件還曾有其他供應商,因此供應商的唯一性問題也成為了我方勝訴的關鍵。
由此可見,遇到發生在域外的質量糾紛,首先要確定案件的法律適用。作為起訴質量糾紛賠償的原告舉證責任非常大,適用中國法審理的質量糾紛案件,除了要證明案涉產品的來源,還需要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對產品進行質量鑑定,鑑定結果必須將質量問題直接指向產品供應商。原告還需舉證證明質量問題發生的直接的唯一的過錯方系被告,否則法院還將根據過錯程度進行賠償款的分配。除此之外,對於賠償款的計算依據、實際產生憑證,原告都負有舉證義務。
作為質量糾紛的被告,則可以針對產品供應商的確定、質量問題的存在、賠償款的實際發生情況、以及質量問題與賠償款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逐一進行擊破。
-域外形成的證據的證據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版)》(「《證據舊規》」)第11條規定,要求所有在境外形成的證據均應當進行公證認證,如果未進行公證認證,法院會以未公證認證而予以拒絕在庭審中進行展示,甚至不予質證。
新《民事證據規定》第16條針對域外形成的證據則進行了不同於舊規的規定。其中,「域外」包含兩個部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所形成的證據。
■ 針對普通民事關係的證據(私文書證),不需要公證認證,這樣可以節省訴訟雙方的訴訟成本,也有利於在庭審中對事實的查明。但外文證據仍需要委託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翻譯成中文;
■ 針對公文書證,僅要求所在國進行公證,表明我國對他國公證的認定基於推定真實的狀態;
■ 針對涉及身份關係的證據,需要堅持公證+認證的標準。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律師代理的,仍需要對委託材料進行公證+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