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劉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煩惱
17年前買下一處自建房
因未付清尾款,遲遲未辦理過戶手續
房子在2018年要徵收
補償款達513萬元
因為這筆錢
劉先生和賣家扯起了「麻紗」
12月15日
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從2000年開始,劉先生租用李先生位於原株洲市荷塘區荷塘鋪鄉竹山村的一處自建房。2003年,李先生要出售此房,劉先生決定買下。雙方籤訂了《房屋轉讓合同書》,約定轉讓總價為28萬元,劉先生先行支付14萬元,剩餘14萬元房款,劉先生以代李先生償還銀行貸款的方式予以支付。
劉先生按約定償還幾年貸款後,找到李先生協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事宜,但對方要加價才配合辦理,「事情就一直這樣拖著。」
2018年
該處自建房被列入徵收範圍
徵收補償款合計513萬元
因為房屋沒過戶
相關部門就與李先生就補償事宜
進行了協商且與李先生籤訂了補償協議
李先生領走300餘萬補償款
經二審法院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李先生償還貸款佔總房款的比例來計算在拆遷補償款的享有份額,李先生享受130萬元補償款。「他實際多拿了200多萬,現在一直不退給我。」劉先生無奈地說。
房屋賣主李先生回應說,《房屋轉讓合同書》中明確約定:「乙方在全部付清房屋轉讓費之日起,擁有該房屋所有權」,但在實際合同履行過程中,劉先生時常延遲還款,多達35次,劉先生多次接到銀行催款電話,並導致其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見狀,李先生在2009年一次性償還貸款及利息4萬餘元。
房屋尚未過戶,產權仍屬於自己,且劉先生未履行合同,自己領取補償款並不存在問題。目前,李先生已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湖南法健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綱分析認為
根據李先生和劉先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實際付款佔總房款的比例來享有徵收補償款的比例,是恰當的。按規定,徵收補償的直接人是被徵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儘管二手房的購房者不是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但未辦理過戶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來源:三湘都市報
編輯: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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