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可以輕鬆為被限高者成功購買到高鐵票機票,這不僅違反相關法律,也弱化了限高規定的現實效力和嚴肅性。
首先,從媒體的調查來看,不管是訂機票還是高鐵票,「黃牛」得手的奧秘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所謂的「內部渠道」。如有「黃牛」自稱,用身份證訂高鐵票,需要找鐵路系統的「內部人」購票,每個「黃牛」都有自己的「內部渠道」。二是一些系統漏洞可能被「黃牛」利用。如有「黃牛」自稱,為限高人員購買機票可細分為訂折扣票、全價票兩種。其中,國內大部分機場安檢都可以走「折扣票」,但是烏魯木齊等機場不能走折扣票安檢,此時則需要訂全價機票。這一現象是否反映出不同機場檢票系統的差異給了「黃牛」可乘之機,值得調查。因此對此一定要引起我們相關部門的重視,並且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填補漏洞,不給黃牛有任何可乘之機。
其次,有「黃牛」透露,用限高人員的護照購票時,在護照號前加任何字母或數字變動都可以規避系統的篩查而成功出票。過安檢時部分機場默認是系統生成了訂單,會認為是正常的護照信息變動,乘客就可以過安檢,「這其實是一個系統漏洞」。這樣的系統漏洞,在技術上不難檢測出來,因此相關部門有必要加以驗證核實並及時進行修復。
然後,根據多家航司的反饋,判定訂單用戶是否屬於「限高」人員,數據均來自「中航信」數據系統,即由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判定結論。但有第三方訂票平臺聲稱,「限高」人員通過「黃牛」購買機票,如將證件類型選擇為「其他證件」,「中航信」系統可能無法識別出「限高」人員。這個現象也為我們相關系統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要求,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且及時約談第三方平臺要求其對系統漏洞進行完善。
最後,不管是嚴查「內鬼」,還是堵住系統漏洞,都是要在前端壓縮「黃牛」的操作空間。而在後端加大對於相關行為的懲戒力度,提升違法成本,也很有必要。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方面的普法和執法力度,理應加大。
總而言之,在根本上說,「黃牛」能夠繞開既有的攔截系統為被限高人員成功購票,說明與限高規定相關的配套執行系統,還有待完善。無論是對「內部人」的管理,還是購票系統與限高信息的對接,抑或是線下機場、車站的檢票,各個環節都應有意識地加大對「黃牛」的預防力度,避免讓限高規定被架空。尤其是在春運這樣的出行旺季,更要對此有針對性的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