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了計稅方式能否「二選一」後,就可以進行稅額測算了。
那麼,單獨計稅VS合併計稅,哪種方式更優惠?
51個稅管家表示,部分中低收入者,選擇合併計稅更划算;收入和年終獎收入較高,單獨計稅更划算!
案例解析
員工馬小雲2020年全年的綜合所得收入額為30萬元(包含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公司在2020年12月發放2020年度的年終獎24萬元,稅款所屬時間為2020年。
假設沒有使用過單獨計稅方式,因此,可以「二選一」。
不考慮「三險一金」和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情況的話,兩種方式下的稅款分別為:
300000+240000-60000=480000,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則稅額為:480000×30%-52920=91080元
(1)綜合所得:300000-60000=240000,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則稅額為:240000×20%-16920=31080元
(2)年終獎:240000÷12=20000,適用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則稅額為:240000×20%-1410=46590元
合計稅額為:31080+46590=77670元 <91080元
綜上可見,根據馬小雲的收入情況來看,如果選擇單獨計稅方式所需繳納的稅款更少!
公司預扣預繳年終獎個稅,儘量選擇單獨計稅(分開申報)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稅籌劃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公司在預扣預繳個稅時,選擇單獨計稅好還是合併計稅好呢?
51個稅管家建議,公司在預扣預繳個稅時,儘量選擇單獨計稅方式,即分開申報,給員工年終獎計稅選擇權。
理由如下:
如果單位在預扣預繳年終獎個稅時,選擇了「單獨計稅」導致員工稅負增加,那麼,在次年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員工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自行修改「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把單獨計稅改成合併計稅,獲得退稅。
但是,如果單位在預扣預繳年終獎個稅時,選擇了「合併計稅」,那麼,員工只能默認合併計稅方式,即使稅負增加,在次年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也無法更改計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