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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個人的年終獎是否可以拆分,一部分按年終獎申報,一部分併入綜合所得?什麼意思呢?比如一個人公司給核定的年終獎是5萬,在納稅申報時候分拆,比如2萬併入當月工資申報,3萬單獨做為年終獎申報?政策規定年終獎是確定的金額,然後申報上僅允許做二選一,不能同時部分做年終獎申報,部分併入綜合所得。什麼情況可以呢?那就是你從源頭開始就籌劃,你決定5萬塊中只有3萬單獨申報成年終獎合適,那麼你公司人力資源在做年終獎發放清單時候就直接按3萬核年終獎。不能人為把確定的年終獎拆分申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員工一個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年終獎已經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第二次取得年終獎不能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如果第一次取得年終獎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則第二次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是否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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