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不少單位會發一個叫「年終獎」的大紅包,甚至不少員工憋著年後才離職也都是為了它。
可是,專業人士告訴我們,年終獎的發放並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又多又巧」。這對公司財務人員採取合適的發獎方式,以及調整年終獎額,是一項高智商的考驗。
企業必須發年終獎嗎?
年終獎的發放,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
年底提前離職能拿年終獎嗎?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同理,「新進員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單位是否可以實物方式抵發年終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於年終獎屬於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
年終獎延期、分期發放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發放年終獎,那麼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
至於企業將年終獎分期發放,並不違法。企業對於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並不違法。
年終獎怎麼拿最合算?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最鬱悶的莫過於老闆一高興,年終獎多發一元錢,但結果拿到手的獎金卻少了一千多元。年終獎在1.8萬、5.4萬、10.8萬、42萬、66萬和96萬這幾個臨界點,會出現年終獎多發1元,稅後收入反而減少的情況。
例如:
發18001元比18000元多納稅1154.1元;
發54001元比54000元多納稅4950.2元;
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稅4950,25元;
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稅19250.3元;
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稅30250.35元;
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稅880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