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下午1時許,東莞石龍鎮華南花園一男子墜樓,砸中取件的中通快遞員張某龍,兩人均身亡,事件引發網絡熱議。
張某龍妻子鄧女士表示:對方說她丈夫為中通送件8個月,中通方面卻一直未與其籤訂勞動合同。事發後,中通快遞不承認她丈夫是中通快遞的員工,也未按照「工傷」來協調賠償。
快遞員張某龍在工作時間、接受工作任務、從事快遞服務中出現人身傷亡,應當算工傷,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有人諷刺說,如果快遞員做了好人好事,快遞公司保證第一時間宣傳:這是他們公司的員工。
而一旦快遞員發生意外,快遞公司就開始甩鍋了!
該快遞員雖然沒有與公司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其在快遞公司工作持續了8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墜樓者本人應當承擔因其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由於這一侵權事實,在墜樓者本人與快遞員家屬之間產生侵權之債的關係。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快遞員家屬有權要求墜樓者的財產繼承人在其繼承財產範圍內給予賠償。
但願災難不再有,但願某平臺的領導們即便沒有良知,但是應該按照法律條文來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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