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寄快遞都會被要求填寫「保價金額」,意思是運輸過程中,東西丟了,快遞公司只按照保價金額內的範圍賠償,但這樣的規定究竟合不合理?郵寄物品的價值又是依據什麼來確定的?
近日,成都市武侯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庭審圍繞保價物品滅失按照保價金額賠償的《條款》效力,以及最終的賠償金額兩大焦點進行,並最終作出判決。
1.5萬元玉佛運丟賠償協商引糾紛
塗小姐經營著一家玉器店。去年6月,她找到成都某快遞公司向家住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的客戶郵寄一件價值為15614元的玉佛(翡翠)。塗小姐在快遞單上的「申明價值」一欄中,填寫的金額是1600元。
該玉佛在運輸途中丟失。塗小姐很是氣憤,找到快遞公司要求賠償,但後者解釋道,一是貨物損失無依據,二是塗小姐當初在填寫「申明價值」時填寫的是1600元,也就是保價金額為1600元,因此快遞公司只願意在保價金額1600元內予以賠償,並退還保價費45元,快遞費21元,其他費用不會支付。
協商無果後,塗小姐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快遞遞送合同》中關於保價物品滅失按照保價金額賠償的條款,並要求被告賠償郵寄物品損失15614元和因貨物丟失造成賠償其客戶的定金損失6000元。
保價條款屬無效包裹價值無證明
武侯區法院認為,該案的焦點為兩個,一是《快遞遞送合同》中關於保價物品滅失按照保價金額賠償的條款的效力;二是賠償金額問題。
首先,關於該條款的效力問題,法院認為,快遞單背後印刷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雖然對保價貨物滅失按保價金額賠償的相關內容有所約定,但是該條款內容應屬限制被告責任的條款,所涉條款內容形式上並未採取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徵標識,同時快遞公司也未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對該格式條款已盡合理提示說明義務。
其次,關於賠償金額的問題,法院認為,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在該案中,塗小姐提交的證明該玉佛價格的證據存在較大瑕疵,不足以證明託運貨物為翡翠且價值15614元。
綜合而定,法院判處撤銷快遞公司按照保價金額的《條款》;同時由於丟失物的價值無法證實,因此法院判處賠償只在保價金額1600元、保價費45元、快遞費21元(合計1657元)內予以支持。
本報記者 陳博
法官說法>>>
要打官司證據先找夠
武侯區法院承辦該案的法官表示,在籤訂快遞運輸合同時,尤其是郵寄貴重物品,當事人應特別留意保價金額等相關格式條款內容,相應地,快遞企業應就格式條款對委託人做出特別提示。
同時,就舉證而言,當事人應儘量提供與案件相關聯、有較大證明力的證據,以便在打官司過程中最大可能支持己方觀點。
原標題:快遞寄丟包裹 只以保價金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