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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蘭州晚報
為了萬元回報盲目為人擔保 法官提醒市民莫貪小便宜吃大虧
你為別人的借款行為提供過擔保嗎?如果借款人承諾每月5000元的回報,你會因為動心,用你的房產為其做抵押擔保嗎?近日記者獲悉,西固法院審理了一起為他人做擔保而引發的糾紛,正是因為貪小便宜,擔保人吃了大虧。
丁某是某鋼結構工程公司經理,因生產周轉困難,打算向李某借款60萬元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丁某與李某籤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為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同時,丁某找到羅某,請求羅某為其提供抵押擔保,並承諾給羅某每月5000元作為回報,擔保期為三個月。羅某為了賺取1.5萬元,以自家的房屋為丁某提供了擔保。因該房屋登記在羅某兒子名下,於是,羅之子與李某籤訂了《保證合同》。羅之子還與李某籤訂了《抵押合同》,並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誰知借款期限屆滿後,丁某下落不明,其公司也早已被列入不良企業名錄,錢款出借人李某遂將借款人丁某及擔保人羅某的兒子一起訴至法院。
該案經西固區法院法官多次調解,原、被告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法院經開庭審理做出判決,判令被告某鋼結構工程公司、丁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間的利息共計74.88萬元,並按借款本金年利率24%承擔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羅某之子對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對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羅某和其子只看到了債務人許諾的每月5000元的高額回報,可他們不知道的是,丁某及其公司是多起民事糾紛案件的被告,如果丁某及其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擔保人要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無法償還就要以抵押擔保的房屋償還債務。如果擔保人拒不償還,還會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影響以後的工作和生活。所以,為他人做保時一定要謹慎,切不可貪小便宜吃大虧。(通訊員 薛豔 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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